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组织起草全区安全生产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和控制指标分解方案,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3.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依法承担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上述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并负责其监督管理工作。
5.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含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7.负责组织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8.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统计分析工作。
9.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和上级委托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评价的评审、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10.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1.指导、监督全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煤矿除外);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煤矿设备和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为。
12.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3.组织拟订全区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14.归口管理区级安全技术改造、安全技术措施、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并监督检查其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落实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15.组织开展全区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16.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办区人民政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信息来源:责任编辑:唐彩虹 |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