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人民防空的基本战略方案,编制全区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根据国家批准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参与编制区内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参与审核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组织申报全区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地下室)建设;负责区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监督检查,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3.监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工作,依法征收公共人防工程维护费;监督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工作。
4.指导区内城市防空袭方案制订、群众防空组织(人防专业队)建设和训练、防空防灾演习演练、疏散体系建设,协助军事部门指导城市防卫建设;战时组织开展区内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5.负责防空防灾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编制申报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和信息化建设实施计划,督促保障全区人民防空警报畅通。
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组织指导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
7.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编制区本级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8.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技成果。
9.承担政府赋予的应急救援任务,利用人民防空设施和人防专业队伍为应急救援服务。
10.组织编制区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管理和监督防震减灾事业费、基本建设费、专项资金的使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负责监督管理区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承担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办事机构的具体工作,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
11.承办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武装部和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信息来源:责任编辑:唐彩虹 |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