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保证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机关制定的政府规章和下列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读适用本规定:
(一)蒸湘区人民政府规章;
(二)蒸湘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蒸湘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区级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术语含义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是指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制定机关面向公众对制定背景、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对条文进一步明确界限等所作的说明。
四、解读主体
蒸湘区人民政府规章由蒸湘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规章起草部门负责解读。
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或起草部门负责解读。
解读主体应当指定直接参与起草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设处(室)、专职人员为解读人,负责日常解读工作。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应当随解读文本同步向社会公布。
解读人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内容清楚明确。解读人不作为或解释错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五、解读内容
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背景,包括制定的意义、目的、依据等;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条文中的术语释义,条文的主要内容,行政执法活动中具体适用应注意的问题,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规定等;
(三)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六、公开时间
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解读文本应当在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形成之日起20日内公开。
七、公开渠道
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文本,应当通过蒸湘区党政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通过以下形式扩大公开范围:各单位子网站;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纸、新闻网站等公众媒体;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信息来源:责任编辑:胡 鹏 |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