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XDR-2010-00001
批复
衡蒸政复〔2010〕5号
关于《衡阳市湘南农资农机大市场拆迁安置方案》的批复
区湘南农资农机大市场建设协调小组:
你们报来《关于审批〈衡阳市湘南农资农机大市场拆迁安置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衡阳市湘南农资农机大市场拆迁安置方案》;
二、协调小组要依法依规,确保房屋拆迁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三、协调小组要切实加强房屋拆迁补偿费的管理,做好补拆迁群众的住房安置工作。
附件:衡阳市湘南农资农机大市场拆迁安置方案。
二O一O年七月十二日
衡阳市湘南农资农机大市场拆迁安置方案
为顺利完成湘南农资农机大市场建设项目拆迁任务,依法、依规、高效、公平、公正地做好拆迁安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0〕54号)执行。
2.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按照《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57号)和衡阳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衡价房字〔2007〕137号)执行。
二、拆迁安置实施单位
联合街道办事处
三、房屋拆迁范围
湘南农资农机大市场征地范围内(岳屏村两路口、胡角冲、观音塘三个村民小组)。
四、拆迁办法
根据被拆迁房屋原坐落土地性质,分别执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的规定。
1.湘南农资农机大市场需拆迁红线范围内房屋时,由用地单位实施被拆迁人拆迁安置补偿。
2.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建筑年限的认定,均以土地征收调查时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合法证件为依据;已经改变用途的,须同时具有市城乡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的合法批准文件。违章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或审批文件注明“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已征转集体土地征地调查后以及市房产局颁发城镇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新增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和安置,由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无偿拆除。建(构)筑物超出规划、国土审批文件和房产登记证书批准性质和登记面积的部分,作违章建筑处理,不得重建安置。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工料折旧给予适当补偿。
3.拆迁已征转集体土地上房屋户外设施的补偿费,按湘政函〔2010〕54号文件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4.用地单位按照湘政函〔2010〕54号文件向已征转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人支付搬迁和过渡补助费,按照衡价房字〔2007〕137号文件向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人支付搬迁和过渡补助费。
5.已征转集体土地上的住房安置,原则上采取自拆统规统建方式,按成本价结算。拆迁重建地为划拨供地,拟选址红湘南路拆迁原村民安置房旁。成本价安置房人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5㎡,但每户建筑面积最低不少于65㎡,最高不超过165㎡。实际拆迁的合法面积多于人平控制面积和最高建筑面积的部分,采取货币补偿。被拆迁人对住房自愿选择货币安置的,除按照湘政函〔2010〕54号文件补偿房屋价外,另根据房屋正屋的合法面积按照补偿费用总额的50%支付节地奖。统规统建的报建、办证,由实施单位牵头,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集中报村民委员会统一办理有关手续。重建户在原面积内的,只交工本费,超过面积按规定缴费。
6.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由用地单位根据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确定的房地产市场分类评估价格或者分户评估价格,与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评估机构的选取和评估程序按照省政府令第157号的规定执行。
7.征地范围内的坟墓迁移,有主坟墓由户主负责迁移,用地单位按规湘政函〔2010〕54号文件付给迁移补助费;无主坟墓由用地单位负责迁移或处理。迁移坟墓应在用地单位公告规定期限内自行迁移,逾期未迁移者,按无主坟墓处理。
主题词:城乡建设 征地 房屋 批复
抄送:联合街道办事处。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12日印发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责任编辑:雷 云 |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