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蒸办发〔2009〕27号
中共蒸湘区委员会办公室
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蒸湘区乡镇街道财政体制补充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蒸湘区乡镇街道财政体制补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蒸湘区委员会办公室
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8日
蒸湘区乡镇街道财政体制补充办法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大全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力度,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区、乡镇街道两级抓财政收入积极性,增强区、乡镇街道活力”的要求,按照《关于建立乡镇一级财政体制的通知》(衡蒸政发〔2001〕9号)的基本框架,制订《蒸湘区乡镇街道财政体制进行补充办法》。
一、基本原则:
1、有利于调动乡镇街道理财积极性原则。
2、激励乡镇街道争资引项原则。
3、区级实得增量财力分成原则。
二、主要范围:
1、乡镇街道通过自主招商在本辖区内独立引进、立项实施新办的工业企业所形成的税收(不含建安营业税,下同),按区级实得部分全额对乡镇街道奖励。
2、乡镇街道通过自主招商在本区异地落户的工业项目所产生的税收,按区级实得部分,对引进地乡街与坐落地乡街实行6: 4比例分成。
3、乡镇街道对辖区内闲置的厂房、办公大楼、仓储(1000平方米以上)资产,招商盘活以后所产生的税收,是工业项目的,按区、乡镇街道3:7比例分成,属本区异地招商盘活的,其乡镇街道所得部分按引进地乡街与坐落地乡街再实行6:4比例分成;是商贸项目的,按区、乡镇街道7:3比例分成,属本区异地招商盘活的,其乡镇街道所得部分按引进地乡街与坐落地乡街再实行6:4比例分成;
4、对农民建房及零星租赁用地的耕地占用税由乡镇街道财政所征收,区级实得部分,实行区、乡镇街道5:5分成。
5、通过乡镇街道积极努力协税,对在本区内生产而在区外缴税的工业企业,争取到本区进行征管纳税的,经区核定,区政府将给予不高于区级实得部分50%的一次性奖励。
以上1-3项经核实认定后,从落户企业已进行生产销售或营业并缴税的第一年起,连续五年享受体制分成激励政策;如落户的工业企业享受对新办工业企业“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享受期限顺延2年。
三、结算方式:
1、对2008年度结算中给予的结算补助部分予以取消,只保留对乡镇街道协税护税2万元经费。
2、符合以上结算条件项目的,由各乡镇街道及时申请,报商务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认定,在年终结算时,凭纳税凭证复印件,再依据相关分成体制规定计算,报区领导审批。
四、其他事项:
1、房地产开发招商项目不列入本体制结算。
2、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责任编辑:刘 莉 |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