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XDR-2009-01008
衡蒸政办发〔2009〕18号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依法正确、及时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提高案件处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3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5号)的有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法制办)为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事项。
二、行政复议案件涉及下列决定事项的,区政府法制办应当依法审查,提出意见,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批,法律文书使用区人民政府印章:
(一)影响重大的案件依法应当维持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
(二)依法应当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而有关机关对上列行为不自行改正的。
三、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法律法规规定由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行政复议事项,区人民政府授权区政府法制办直接办理,法律文书使用区人民政府印章。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区政府法制办直接办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文书使用区政府法制办印章。
五、蒸湘区内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区人民政府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信息来源:责任编辑:雷 云 |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