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XDR-2017-01012 关于印发《蒸湘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www.zhengxiang.gov.cn作者:日期: 2017/07/16【字体:

衡蒸政办通〔201757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蒸湘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市管各相关单位:

《蒸湘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72


蒸湘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建立工作长效机制,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及衡阳市人民政府《衡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统计口径内的县、乡村道以及所属的桥梁、隧道、渡口等附属设施。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内容包含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和路政管理。日常养护指日常保养和小修。养护工程是指中修、大修、新改建、安保工程、水毁恢复和危旧桥改造等工程。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原则及建养并重、有路必养、群专结合、确保长效的方针,健全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确保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四条  区发改、财政、审计、水利、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公路分局职责:

(一)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计划,按照批准的计划,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监督实施并考核验收。

(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管理国省转移支付养护资金,并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负责管理区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配套资金;

(四)编制管养范围内的农村公路水毁等自然灾害的抢险应急预案,组织县道、乡道灾害修复工作;

第六条 镇政府职责:

(一)镇政府是辖区内乡、村道养护管理责任主体,负责乡、村道的日常养护与小修;负责村道的养护工程;

(二)负责乡、村道养护配套资金和村道养护工程资金筹措并组织实施;

(三)配合区公路分局做好县道的养护管理和县、乡道养护工程的协调工作;

(四) 负责辖区内乡、村道安全隐患排查、处治及上报;

(五)加强养护巡查,及时制止占用和破坏公路等违法行为;协助路政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六)加强对辖区内群众的安全生产教育,增强爱路护路意识。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一)国省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用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二)各级财政筹集的公路抢险资金,用于受灾工程抢险和维护;

(三)国省下达的安保工程、危桥改造等项目,所需的配套资金由区财政负责筹措;

(四)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县、乡道路养护和管理;

(五)村委会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养护资金,用于村道的养护管理;

(六)鼓励群众、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助养护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九条 县道养护管理:

(一)县道的养护管理由区公路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县道养护总体要求:对公路进行经常性养护,及时处治各类病害,保持路面平整无坑槽、路肩整洁和绿化完好,使路面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延长公路使用寿命。

第十条 乡道、村道养护管理:

(一)乡道养护管理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村道养护管理由镇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镇人民政府须建立养护组织机构,落实资金和人员,健全规章制度,完善配套设施,保障乡、村公路安全畅通。

(二)乡道、村道养护在区公路分局管理和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养护或面向公路沿线群众实行个人承包养护。

(三)乡村公路养护总体要求:保持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路肩整洁,无坑槽,边沟畅通,构造物(包括公路绿化)完好,保证道路经常处于良好状态,提高车辆通行能力。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宜林路段应进行绿化。县乡道绿化由区人民政府林业部门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村道由镇人民政府林业部门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绿化管理,可采取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但必须按照规划统一布局。

用于公路绿化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采伐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及时补栽。

第十二条 对达到养护组织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设施配套,人员落实到位,公路养护管理良好要求,区人民政府实行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及较大损毁工程的修复,属区财政投资项目,则根据区政府规定的招标额度,经区政府批准由区公路分局做好工程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实行招投标管理。

第十四条 镇政府、区公路分局应按照分级养护管理原则,逐步完善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和公路标志,定期保养,及时维修,保持完好。

第十五条 公路边沟外缘起县道两侧各10、乡道两侧各5的建筑控制区内,严禁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目标。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公路分局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养护管理考核由区公路分局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行。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责任编辑:胡 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