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蒸办〔2017〕32号
中共蒸湘区委办公室
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蒸湘区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蒸湘区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区委、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蒸湘区委办公室
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
蒸湘区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点工程项目资金运行管理,严格项目资金审批程序,防止项目资金超预算运行,实行财政会计集中核算制,按支出权限分级审批,做到专项目专账户,专款专用,确保重点工程项目顺利推进。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范围包括国、省、市、区四级重点项目及土地储备项目财政评审农赔、农补、安置房建设资金;按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非财评项目征收、征地拆迁安置的社会投资项目、协议、合同资金;各级财政投资项目资金(含中央补贴地方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
第二章 项目资金测算评审
第三条 项目摸底测算,由项目所在地的镇(街道)、区重点办及区国土资源分局拆迁办,依据相应的补偿政策进行现场摸底、清点、丈量、测算,测算结果报区重点办进行分类汇总,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由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负责分类汇总上报评审,项目用地暂未报批耕地占用税的要纳入测算。
第四条 区重点办、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接到摸底测算报告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组织仪器和专业测量人员进入项目现场进行房屋等级评定、分类、测评汇总,汇总结果报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处进行逐项跟踪评审。
第五条 各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要积极与市国土、规划、评审中心对口衔接,项目财政评审报告出台后须报区重点办备案。区重点办根据财政评审结果,按土地补偿资金、拆迁补偿资金、安置补偿资金、不可预见费、工作经费等五大类进行资金分类。
第六条 国有土地上的项目征收及由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收的项目、有征地拆迁安置的社会投资项目测算评审与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工作程序相同,但其组织实施工作由区国有土地征收中心承担。
第七条 非财评项目的征收,征地拆迁安置包干资金的协议、合同,由区政府授权区重点办与投资业主签订,各项目协调领导小组、镇(街道)不得擅自与投资业主签订包干协议、合同。
第三章 项目资金运行管理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各重点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户、专款专用、自求平衡、结余上缴”原则,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镇(街道)、区城建投须相应开设项目专户,未设立专户的不予拨付资金。
第九条 区财政局设立重点项目专户和重点工程项目遗留问题处理专户,并实行总会计制,由区财政局和区重点办双重管理,统一管理全区各重点工程项目账户。严格按财经法规履行职责、监督到位。
第十条 项目总会计严格按照区重点办制定的资金分类方案和资金使用比例审核、调拨各项目资金。项目资金拨付区指挥部、镇(街道)、区城建投时,由区项目协调领导小组(指挥部)、区财政局、区重点办、项目总会计负责审核把关,报项目责任领导、主管重点工程的副区长以及区长审批后拨付。区级指挥部、镇(街)账户只保留分流后的工作经费,其财务会计由指挥部工作人员兼任,区财政局不再委派会计。
第十一条 各项目协调领导小组或项目所在镇(街道)要遵照相关政策或法律法规拟定工作实施方案、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安置实施方案。三个方案报区重点办核定、备案后方能进行资金拨付和实施。
第十二条 区级协调领导小组项目财务会计报表每月一式三份,分别报区长、项目责任领导、区重点办备案。镇(街道)协调领导小组及区城建投项目财务会计报表每季度一式四份,分别报项目责任领导、项目办公室主任、区重点办、项目总会计。
第十三条 征地补偿资金、土地补偿资金、集体附属设施补偿资金、青苗补偿资金、林地砍伐工资、迁坟费、三杆搬迁费等按征地协议,由项目协调领导小组(指挥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拨付到村民小组账户。村民土地补偿资金的分配,按照村财乡管的要求,在留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及计生奖励资金的前提下,召开村民小组会议依法表决并向村及镇(街道)上报有与会过半村民代表签字的土地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备案备查。
第十四条 项目征地拆迁协议及其他具体事项由镇(街道)负责,区指挥部负责审核把关,不允许超标准、超范围签订征拆协议和补偿赔付。各项目指挥部发放拆迁补偿资金、安置面积以外的房屋收购款、杂房拆迁补偿款、室内装饰及生活设施补偿款、户外附属设施及房前屋后青苗补偿款、过渡费、搬家费、农具费、拆迁奖等款项时,所有款项均要按拆迁协议实行“点对点、一卡通”的方式发放到拆迁户,禁止现金支付。
第十五条 安置补偿资金(含安置地征地补偿款、拆迁补偿款)按建设进度直接拨付至区城建投安置房建设专户。
第十六条 不可预见费中,用于征地拆迁的直接拨付给镇(街道),用于安置的直接拨付给区城建投。
不可预见费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用于财评漏项、缺项相关补偿经费。
(二)征拆期间意外伤害、损坏等必要的医疗费用和赔偿费用。
(三)房屋拆除的租用机械费用和人工工资,拆除5层楼(含5层)以下按8元/㎡,5层楼以上及必须动用大型炮机拆除的房屋按10元/㎡。拆除包干经费均含安全生产费用及防护费用。
(四)项目中其他不可预见且实际必须支付的费用。
第四章 项目工作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工作经费实行专项计账核算。工作经费按镇(街道)70%、区项目协调领导小组20%(含各协作部门)、区城建投7%、区重点办3%的使用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 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进场摸底测算表格制作费用及入户动员等相关资料费用。
(二)用于征地拆迁工作需聘请的临时人员、村组干部工资、补助以及参与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外勤补助、节假日加班补贴。
(三)征地拆迁工作中必需的日常办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费。
(四)征地拆迁工作中的治安经费、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费。
(五)对按时完成征拆工作的集体、个人奖励经费。
(六)协调征地拆迁工作车辆使用费,征拆突击期间租用的社会车辆的油料费参照公车改革标准办理。
(七)重大项目及拆迁任务艰巨的项目临时办公、食堂场地租用费。
(八)与征地拆迁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工作人员加班就餐费。
第十九条 项目工作经费使用标准。
(一)参加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加班补助的发放、工作餐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相关业务接待标准,按《衡阳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衡办发〔2014〕13号)规定执行。
(三)为加速推进项目建设,项目在60天内完成拆迁、三杆搬迁、迁坟等工作并交地的,对在征拆突击期间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1000元/人~3000元/人,各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在上报的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经重点办现场审核验收,报区长审定批准后发放奖金。
(四)为激励广大干部参与重点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在严格规范项目征拆工作加班补贴发放标准的同时,可按规定领取月补贴,每月领取补贴最多不超过600元,不可在多个项目领取项目补贴。
(五)项目征拆工作完成后,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设施及餐具等固定资产登记造册,移交各镇(街道)保存,用于其他项目备用,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章 项目资金结算和审计
第二十条 根据《衡阳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跟踪审计实施细则》(衡政办发〔2013〕22号)规定,按项目推进时段对项目资金分类进行跟踪审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启动征拆工作在20天内,由各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各镇(街道)将项目基本情况、征拆安置面积、财评资金结果及资金分类表、项目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等资料抄送区审计局、区重点办。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按分类跟踪审计,即按征地补偿资金、拆迁补偿资金、安置房建设资金、不可预见费、工作经费五大类逐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分段终结审计延伸至村组,征拆完成并交地30天内对征地补偿资金、拆迁补偿资金分段按项终审;安置房建设竣工验收并交付分配使用,2个月内对安置房建设资金、不可预见费、工作经费进行项目终审,终审结果报区政府及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余资金70%拨付到项目所在镇(街道),用于弥补工作运转费用不足;30%上交区财政重点项目遗留问题处理专户,用于项目遗留问题处理和调剂亏损及经费不足的财评项目。固定资产包括剩余安置房、车库、门面、杂房等详列清单上交区政府统一处置(委托区城建投按程序依法依规处置)。安置小区剩余房产及物管用房归区政府所有,产权统一划归区城建投,由镇(街道)管理,村(社区)使用,不能变卖,后期维护维修费用,谁使用谁负责。
第二十五条 竣工重点项目完成终结审计后,要将账务销户,项目档案及财务资料一并移交区档案局。所有终结项目的遗留问题交由区重点办负责处理。区重点办根据项目情况提出妥善的处理意见,报区委、区政府审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资金、拆迁补偿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使用,个别特殊情况确需依规调整的必须报区政府批准,但不能调整做工作经费使用。
第二十七条 原在建项目工作经费和不可预见费已超支的不再继续列支。
第二十八条 项目指挥部必须定期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区重点办协调税务部门、业主单位依法征收营业税等建安税种。
第二十九条 每年由区重点工程项目监督检查联席会议组织区纪委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重点办对全区重点项目资金运行情况进行例行检查。对有法不依、令行不止、违反《蒸湘区重点项目(工程)管理办法》(衡蒸办发〔2013〕48号)及本修订办法的,要严肃追责,对违反规定的资金直接收缴区财政,对项目责任领导和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严肃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本修订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蒸湘区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衡蒸办〔2016〕18号)停止执行。
附件:蒸湘区______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汇总表
附件:
蒸湘区 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汇总表
类别 |
项目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备 注 | |
征地拆迁补偿 |
土地补偿费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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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腾地费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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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
住房结构货币补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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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装修及附属 设施补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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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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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5㎡/人的奖励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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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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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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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 |
红线外鱼塘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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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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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青苗及附属 设施包干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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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上 附着物补偿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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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圃及零星 风景林木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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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和设施 腾地奖励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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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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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置房用地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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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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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
货币安置 |
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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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物安置 |
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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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 |
工作经费 |
元 |
|
|
|
| |
不可预见费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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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测绘费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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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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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蒸湘区委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印发
信息来源:责任编辑:胡 鹏 |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