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XDR-2008-00003
衡蒸政发〔2008〕12 号
关于落实2007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
根据市人民政府、衡阳警备区衡政发[2008] 20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区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城镇退役士兵实行指令性分配,强制性安置,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的就业。凡我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收分配的安置任务。对安置到民营企业单位的退役士兵,享有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同等的工资及住房、医疗、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并保证其3年不下岗。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民营企业,享受再就业相关优惠政策。
二、各用人单位对所接收的退役士兵不得进行文化考试和体检录用,不得实行试用期和收取安置费,确保退役士兵就业的权益得到保障。所有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自接到安置计划一个月内,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安排其上岗,在合同期内非个人原因,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各单位在安置退役士兵时,对有专业特长的应尽可能做到专业对口安置。
三、所有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办理退役士兵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手续。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
四、积极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正确引导退役士兵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服从政府安排。所分配的退役士兵要在半个月到单位报到上班,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一切后果自负。
五、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切实把退伍安置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完成。区编制、财政、劳动人事、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区退伍安置领导小组要加大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退伍安置政策,完成安置任务情况的检查、督促力度。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信息来源:责任编辑:雷 云 |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