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XDR-2008-00002
衡蒸政发〔2008〕11号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阳市蒸湘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衡阳市蒸湘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0月8日经区人民政府2008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1月15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衡阳市蒸湘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宗旨〕 为加强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区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单独或者联合其他党政军群机关制定发布,涉及或影响不特定多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对同类事项反复适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不限文种的各类实体性和程序性公文。
对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发生争议的,由政府和部门的法制机构界定。
第三条〔制定主体〕 下列机关(机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办公室;
(三)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办公室;
(四)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办公室。
第四条〔非制定主体〕 下列机构不得发布文件。确因工作需要的,提请本级政府或部门及其办公室发布:
(一)临时性机构;
(二)议事协调机构;
(三)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除办公室外的其他内设机构;
(四)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第五条〔制定要求〕 制定规范性文件参照《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提高文件质量的通知》(衡政办函〔2008〕106号)执行。
第六条〔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自成文日期或者文件另行规定的施行日期起算。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行政决策〕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同时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第八条〔合法性审查〕 起草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径送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起草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报送审查的请示;
(二)送审稿正文;
(三)送审稿起草说明;
(四)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
(五)成本效益分析,包括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分析;
(六)其他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提请审议〕 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省政府令第180号)对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合格后,转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提请区人民政府审议。
第十条〔审议〕 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须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须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公布〕 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成文当日,由制定机关办公室送区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编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统一交区信息化机构在蒸湘党政门户网(www.zhengxiang.gov.cn)向社会公布,直至有效期届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办公室对其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在蒸湘党政门户网公布。
规范性文件未在政府网站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约束力。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 区人民政府法制、档案、信息化机构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网上检索系统和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即时公布经登记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下载、复制。
第十三条〔解释〕 规范性文件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机关法制机构拟订解释草案,报制定机关同意后,由制定机关公布。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问题,区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研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区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答复。
第十四条〔报送备案及审查〕 区政府及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区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报区政府备案审查,径送区政府法制机构:
(一)制定机关主送区人民政府的备案报告1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3份;
(三)制定说明及制定依据各1份。
报送格式按《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的通知》(湘政法发〔2004〕11号)规定办理。
报送备案及社会公众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186号)的规定处理,并在蒸湘党政门户网反馈、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修改和废止〕 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实施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
(一)规范性文件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被有关上位法替代的;
(三)规范性文件规范的社会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的;
(五)其他应当修改、废止的情形。
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定期清理〕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调整情况,每隔两年对已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于清理当年的第一季度前,由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蒸湘党政门户网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八条〔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等相应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5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责任编辑:雷 云 |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