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蒸湘区重点项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www.zhengxiang.gov.cn作者:日期: 2009/08/07【字体:

 ZXDR-2009-01004


 衡蒸办发〔2009〕28号
中共蒸湘区委员会办公室
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蒸湘区重点项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及市管各部门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蒸湘区重点项目(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蒸湘区委员会办公室
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8日


蒸湘区重点项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点项目(工程)的组织和管理,保证重点项目(工程)的顺利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对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是指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对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本区承担征地拆迁安置和协调任务的工程项目。

  第二章  职能分工和管理

  第三条  重点项目(工程)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区重点项目(工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受区委、区政府委托统一负责全区重点项目(工程)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重点办)作为常设办事机构。

  第四条  重点项目(工程)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区级责任领导、责任单位与区委区政府签订重点项目(工程)目标管理责任书,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第五条  区发改局负责重点项目的统一归口和综合平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筛选,指导项目前期工作,建立项目库;

  二、编制年度项目分类名录,指导重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列入重点建设项目目录,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三、负责全区所有项目建设的综合指导,督促检查、协调等工作,参与对重点项目(工程)的年度督查和考评考核。

  第六条  区重点办负责重点工程的建设实施管理,包括监督、检查、协调、服务、考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工程需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提交组建重点工程指挥部或协调领导小组的建议;

  二、负责对年度重点工程建设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和下达督办督查通知;

  三、定期向区委、区政府和领导小组汇报年度重点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各工程项目指挥部按相关政策制定征地拆迁安置方案及实施办法,经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与市对口部门衔接;

  五、参与对年度重点工程的考评考核。

  第七条  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协调领导小组或项目责任单位要积极推进项目(工程)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或协助做好项目(工程)的各项前期工作,包括国土、规划、环保可行性报告、征地拆迁补偿测算等;

  二、组织或协助做好征地拆迁各项工作;

  三、组织或协助做好安置房建设各项工作;

  四、组织或协助做好项目(工程)的周边矛盾调处工作及督促项目(工程)资金,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  建立重点项目(工程)信息报告制度,重点项目(工程)责任单位应当确定专人,按区委、区政府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区发改局、区重点办报送书面报告材料,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加强重点项目(工程)资金管理,实行项目资金“专户储存、包干使用、利于工程、厉行节约、亏空自负、结余上缴”的原则。

  第十条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重点工程,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具体批复,按照征地补偿费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用地管理费(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不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重点项目,参照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的通知》(衡政办函〔2008〕181号),由区财政保障工作经费。

  由于工期延期或其他原因所需要工作经费超过规定额度的,实行先上缴后使用原则,由指挥部(协调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区财政审核,报区政府同意批准后才能从包干结算经费中使用。

  原则上不得支付非协作单位经费,确因需要的,一次性支出在一万元以下的(含一万),须经指挥长(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一次性支出在一万元以上的,须经指挥长(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决定,报区长审批。

  第十一条  严格实行项目(工程)由财政部门统一委派会计制度,各委派会计要严格按财经法规履行职责,监督到位。严格财务审批制度,健全相关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等报批手续,杜绝支出的随意性。各重点项目(工程)每月要将财务报表报区政府。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自核准、备案、审批之日起20日内,区发改局、重点办应将建设项目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区审计局。自项目开工后30日内,由指挥部(协调领导小组)将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抄送区审计局。

  纳入年度项目审计计划的重点项目(工程),未经财政详审和审计机关审计,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财务决算。项目(工程)结束时,指挥部(协调领导小组)应及时进行结算,同时提请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评审和审计,并形成决算报告;如解决遗留问题等特殊需要,指挥部(协调领导小组)提出,重点核实,报经区长批准同意预留少量工作经费外,其余的包干结余资金在一个月内全额上缴区财政。档案资料及财务会计资料一并移交区档案局。其工作人员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其补助截止发放。

  财政和审计部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重点项目(工程)收取费用,也不得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费用转由重点项目(工程)承担。

  第十三条  区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项目(工程)的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半年定期检查一次,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区委、区政府。对于重点项目(工程)管理混乱,亏空项目(工程)款项的,要严肃追究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监督检查实行“谁检查、谁负责”原则,对于循私舞弊,有案不查,有问题不纠正的,一经发现将从重从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工程)结束,是指项目(工程)征地拆迁任务全部完成,安置房建设已落实到位,项目(工程)已投入使用。

第四章  建设环境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积极支持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当地影响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矛盾纠纷,严格监控、及时打击处理违章建筑,认真做好区委、区政府及重点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分配的任务。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重点项目(工程)业主或施工单位应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对阻挠和破坏重点项目(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七条  考核范围:凡列入年度重点项目(工程)计划任务表的项目(工程)。

  对于年中市委、市政府下达的任务,以及对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工程),经区委、区政府审核后一并纳入管理考核。

  第十八条  考评内容、记分标准及办法:

  (一)考核的内容及记分标准:详见附表

  (二)考核方法:考核采取日常抽查与年终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平时抽查占40%,年终综合考评占60%。

  第十九条  奖罚办法:落实“项目兴区、项目立人”,凡列入全区年度计划任务的重点项目(工程),根据年度考评记分结果,由高分到低分排序,设定一、二、三等奖,由区政府给予奖励。对于在重点项目(工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予以提拔重用。对于列入考核的项目(工程)年度无实际性启动的,责成其责任领导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原因,因工作不实责任不到位,措施不力造成项目(工程)误延和严重失误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考核组织领导:

  考核工作由区委办、区政府办牵头组织实施,区发改局、区重点办负责项目单位的日常督促检查和台账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区人民政府解释,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具体应用工作中的询问答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届满30日后次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责任编辑:陆 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