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蒸政办通〔2017〕14号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蒸湘区抗旱应急预案(2017年
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单位:
《蒸湘区抗旱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蒸湘区抗旱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适应全区抗旱工作需要,落实抗旱减灾措施,提高抗旱工作的科学性、计划性、主动性和应变能力,保证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抗旱措施,实现科学抗灾减灾,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抗旱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3)《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4)《湖南省抗旱应急预案》
(5)《衡阳市抗旱应急预案》
(6)《衡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防旱抗旱减灾活动。
2.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区委、区政府设立蒸湘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另行文)。
区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负责区防指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区水利局,王一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值班室电话:0734-8827406,传真:0734-8827405。
2.2 职责
统一领导和组织全区抗旱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抗旱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组织制订跨镇(街道)抗旱应急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区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旱减灾措施;做好灾后处置和有关协调工作。
组织全区抗旱减灾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防指防旱抗旱的指令;组织拟订全区抗旱工作方案、发展规划并贯彻实施;收集、上报和发布旱情、灾情信息;组织制订全区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的抗旱预案;负责中央特大抗旱补助费、省市抗旱经费、区级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和调拨;组织、指导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督查镇(街道)行政首长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等。
区人武部 根据抗旱需要,负责组织民兵应急分队投入抗旱一线;负责协调援助部队来蒸湘区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团区委 负责组织区内青年志愿者参加抗旱救灾工作。
区政府办 协调电信、电力、供销联社等单位负责做好电信、移动和通信设施的检修维护,并根据需要调动相关电信、移动通讯资源、通讯器材,做好应急通讯保障,确保抗旱指挥、旱情、灾情信息的畅通;负责有关抗旱物资的储备和调运,以及灾区所需生产、生活物资的货源组织和供应工作。
区发改局 负责做好有关抗旱工程、非工程建设的立项、审查和投资计划安排工作;指导抗旱规划编制,协调安排抗旱应急水源建设、旱情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计划;负责协调本系统运力资源,组织抗旱救灾运输工具,保障抗旱救灾运输畅通。
区民政局 负责灾民生活救济和做好灾情的统计工作,及时作好勘察、核灾,与区防办做好灾情发布、信息上报等工作。
区财政局 负责筹集区本级抗旱救灾所需资金、协同区防指申报上级抗旱救灾资金、配合区防办做好抗旱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监管等相关工作。
区人社局 负责指导全区各级抗旱组织机构设置,配合做好抗旱救灾表彰奖励等工作。
区住建局 负责城建系统所属供水工程安全运行,及时向区政府、区防指报告城乡供水状况,并做好严重缺水情况下城乡供水相关工作。
区农林局 负责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负责收集上报农业干旱灾情信息,组织指导农业抗旱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做好林区抗旱和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
区水利局 负责抗旱归口管理和水利工程抗旱运行与水源调度,组织、指导抗旱工程和抗旱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区商务局 负责抗旱救灾所需电力、成品油及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调运和综合管理。
区卫计局 负责受旱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
区信息化办 负责组织区内新闻、媒体开展抗旱救灾宣传、报道,协调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
蒸湘公安分局 负责维护抗旱工作秩序和受旱灾区社会治安,打击窃抢抗旱物料、破坏抗旱设施、干扰抗旱工作的违法行为。
蒸湘国土分局 衔接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优先办理抗旱工程征地手续;协助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
蒸湘环保分局 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在水污染危险期,控制污染源排放,防止饮用水源地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
蒸湘消防大队 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组织官兵开展抗旱救灾工作,组织消防部门动用消防车辆送水,解决旱区群众饮水困难。
其他各抗旱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做好抗旱救灾的支援、服务工作。
3.监测预警
3.1 旱情指标与等级
旱情等级划分
旱情类别 |
评价指标 |
轻度干旱 |
中度干旱 |
严重干旱 |
特大干旱 | |
农业旱情 |
连续无有效降雨 (日) |
春、秋季 |
10~20 |
21~45 |
46~60 |
>60 |
夏 季 |
5~10 |
11~15 |
16~30 |
>30 | ||
冬 季 |
15~25 |
26~45 |
46~70 |
>70 | ||
降雨距平 (%) |
月尺度 |
-40~-60 |
-60~-80 |
-80~-95 |
≤-95 | |
季尺度 |
-25~-50 |
-50~-70 |
-70~-80 |
≤-80 | ||
年尺度 |
-15~-30 |
-30~-40 |
-40~-45 |
≤-45 | ||
农田受旱面积(万亩) |
50~100 |
100~200 |
200~340 |
≥340 | ||
因旱饮水困难人数(万人) |
80~120 |
120~160 |
160~240 |
≥240 | ||
城市旱情 |
城市干旱缺水率(%) |
5~10 |
10~20 |
20~30 |
>30 |
上述旱情指标根据水利部2009年实施的旱情等级标准(SL424-2008)划分
3.2 监测预警体系
各级防办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抗旱预案,并报本级政府同意后印发施行。
3.3 预警启动与发布
区防指负责统一发布本地区旱灾预警信息、启动与解除抗旱应急响应。当旱灾达到全区设定的应急响应级别时,由区防指发布预警信息、启动与解除抗旱应急响应。
3.4 预警预防行动
在保证工程安全前提下,各类水库和涵闸应充分利用雨洪资源,适时蓄水、引水、保水,增加调节水量。有抗旱任务的各类水利工程,要制定和完善抗旱调度运用办法。
各镇(街道)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和工农业生产生活用水实际,编制抗旱供水方案,增强计划性、科学性。在此基础上,合理优化调度,加强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3.5 信息报告和处置
干旱发生后,事发地区防办逐级上报受旱情况。上报时限为:启动IV级抗旱应急响应期间,实行周报,即每周三上报;在启动III级和II级抗旱应急响应期间,实行每周两报,即每周一和周四上报;在启动I级抗旱应急响应期间,实行日报,即每日上报。农林、水利、住建、环保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相关旱情信息的收集、后期形势的分析预测,及时、准确向同级防指报告。
旱情旱灾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土壤墒情、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灾害对城镇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农业生产、工业生产、林牧渔业、水力发电、内河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区防办综合上述旱情信息,根据干旱影响范围、干旱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报告区防指和区委、区政府,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为抗旱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抗旱应急响应
4.1 抗旱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干旱范围和程度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抗旱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Ⅳ、Ⅲ、Ⅱ、Ⅰ四个级别。原则上,抗旱应急响应逐级启动,遇特殊情况时可视情况直接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旱灾发生后,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防指负责组织实施抗旱救灾工作,依照调度权限做好相关供水调度工作,重大旱灾的救灾工作由区政府和区防指指挥协调。应急响应期间,各级防指应全程跟踪雨情、水情、旱情、灾情,负责组织水利、农林、住建等部门及时分析会商旱情,部署抗旱救灾工作;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各类信息的收集、报送与处理。
4.3 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时,可宣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1)全区15~30%耕地面积受旱;(2)全区0.5~1.5%的人畜发生饮水困难。
启动程序:区防办根据旱情、灾情提出启动建议,由区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抗旱工作原则:坚持防汛抗旱并重、实行全面抗旱、确保城乡供水和农业丰收的原则,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应急响应行动:(1)由区防办负责人主持会商,水利、农林、政府办等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参加;(2)加强旱情监测预报和抗旱工作领导;(3)适时上报和发布旱情信息;(4)加强水源的统一调度,实行抗旱水源专人管理;(5)组织开展沟渠清淤,保证输水畅通;(6)组织动员水利设施完成灌溉和供水任务;(7)各类水利工程在保证防汛安全前提下尽量蓄水保水。
4.4 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时,可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1)全区30~45%的耕地面积受旱;(2)全区1.5~2.5%的人畜发生饮水困难。
启动程序:区防办根据旱情、灾情提出启动建议,由区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抗旱工作原则:坚持全面抗旱、力争抗旱保人饮夺丰收原则。
应急响应行动:(1)由区防指组织会商,区防指相关成员参加;区防办发出抗旱工作通知,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对口开展抗旱工作;(2)加强旱情灾情监测和趋势预报;(3)及时通报和发布旱情信息;(4)及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组织制定作物抗旱灌溉和发生临时人畜饮水困难区域应急送水方案;(5)水利部门派出工作组到一线督促指导抗旱工作;(6)加强抗旱水源管理和统一调度;(7)开动所有水利设施投入灌溉,及时修复病损抗旱供水设施;(8)组织抗旱服务队及时开展流动抗旱灌溉和应急送水服务;(9)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10)适时安排下拨抗旱应急资金。
4.5 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透墒雨时,可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1)全区45~60%耕地面积受旱;(2)全区2.5~4.0%的人畜发生饮水困难。
启动程序:区防办根据旱情、灾情提出启动建议,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抗旱工作原则:全面抗旱,保证重点。重点保障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重点工业企业生产用水、种子田和高效经济作物关键生育期用水等。
应急响应行动:(1)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区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由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作出工作部署;(2)区人民政府发出抗旱紧急通知,派出抗旱工作组、专家组,深入受旱镇(街道)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3)向市防办汇报旱情和抗旱行动情况,申请特大抗旱经费;(4)将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安全放在抗旱调度的首位,通过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开展应急性打井、挖泉、建蓄水池、开挖输水渠、应急性跨流域调水,在保证水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适量抽取水库死库容等措施,留足生活用水水源,压缩农业灌溉用水;(5)请求区政府安排抗旱专用资金,重点支持受旱严重地区的抗旱减灾工作;(6)组织公安、消防、武警等力量对饮水水源发生严重困难地区临时实行人工送水,动员受旱地区抗旱服务组织加大抗旱服务力度;(7)依法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8)限制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重污染企业的工业用水;限制洗车、浴池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9)定期通报抗旱信息;(10)各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全力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4.6 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透墒雨时,可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1)全区耕地面积60%以上受旱;(2)全区4%以上的人畜发生饮水困难。
启动程序:区防办根据旱情、灾情提出启动建议,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报请区防指指挥长(区政府区长),由区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抗旱工作原则:实行“重点抗旱与保重点”的工作原则,重点保障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
应急响应行动:(1)在区防指指导下,由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必要时,提请区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2)区人民政府召开全区抗旱紧急会议,发出抗旱紧急通知,全面部署抗旱工作;派出抗旱检查组、督查组,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向灾区人民发出慰问电;向国家防总、省防指、市防指汇报旱情旱灾和抗旱救灾情况,向国家申请特大抗旱经费;(3)区防指依法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成立应急调水领导小组,加大跨地区、跨流域水源调度力度,强化各项调度措施;(4)限制直至暂停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重污染企业的工业用水;限制直至暂停洗车、浴池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继续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制直至暂停排放工业污水;继续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5)请求区政府追加下达抗旱资金,重点支持受灾特别严重地区的抗旱救灾工作和重点水源调度补助;(6)动员全区抗旱服务组织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流动机械及送水设备,全力以赴开展抗旱服务和应急送水;(7)协调驻军、武警部队参加应急送水,重点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8)定期和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有关媒体发布《抗旱通报》,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救灾情况;(9)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 II级响应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10)区防办紧急调拨抗旱物资。
4.7 响应结束
当干旱灾害和旱情得到有效控制时,区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区人民政府组织区有关部门,指导旱灾地区做好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恢复生产、河渠恢复、抗旱物资补充维护等善后工作,开展灾后自救。
5.2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防指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干旱灾害影响、损失情况以及抗旱工作效果进行核查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并将核查评估结果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区防指。
6.应急保障
6.1 应急基础保障
区、镇(街道)财政预算每年安排抗旱经费,用于抗旱指挥机构运行、抗旱应急水源工程、抗旱机械购置维修、抗旱服务组织补助等旱情预防;区、镇(街道)财政预算要每年安排抗旱经费,用于抗旱工作。抗旱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遇严重旱情,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防指根据旱情提出具体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级财政安排必要的抗旱资金。中央财政下拨的特大抗旱补助费,区防指应及时安排用于旱灾严重的地区和部门,专款专用。区级或区级以上拨付的抗旱资金由区防指会同区财政局做好监督使用管理工作。
各级防指应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储备抗旱救灾物资,旱情发生后,由同级防指负责抗旱物资的调度。
6.2 抗旱应急水源保障
为确保城市生活用水安全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安全,要建立抗旱应急水源保障体系。城区防指要根据实际需要,划定城市生活用水水源,当发生严重干旱或特大干旱时,严格限制非生活用水,储备必要的应急水源;对容易出现农村人畜饮用水困难的地方,镇(街道)防指要根据当地的水源状况,控制或暂停取用水库、塘坝、井口等水源用于农业灌溉,留足必要的水源,确保人畜饮用水和消防安全用水不出问题。
7.监督管理
7.1 宣传与培训
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负责制,由本级防办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抗旱的重要公众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由防指指定的发言人,通过本地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部门单位组织抗旱业务培训。区防办负责区、乡两级及村级责任人和区级抗旱服务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对抗旱工作中违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农田受旱:即耕地受旱,是作物受旱与水田缺水(或旱地缺墒)两者之和,其中,作物主要指水稻、玉米、蔬菜、棉花等,不包括经果林。
土壤墒情:田间作物根系层土壤中含水量的多寡情况。
无有效降雨:夏季6~8月份日雨量小于
透墒雨:山丘区三日雨量大于
城市干旱缺水率:计算公式:(城市正常日供水量-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城市正常日供水量×100%。
因旱饮水困难:干旱导致人、畜饮水的取水地点被迫改变或基本生活用水量低于
8.2 预案执行和修订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编制,并召集有关部门评审后,报区政府批准执行,同时报市防办备案。在预案实施过程中,区防办应总结经验,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责任编辑:胡 鹏 |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