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蒸政办通〔2016〕21号
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蒸湘区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市管相关部门单位:
根据国办发〔2014〕56号、湘政办发〔205〕111号文件精神及省、市政府有关切实加强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的要求,为推进好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蒸湘区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实施方案》,本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0日
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1号),切实加强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治,破解制约我区发展的环保历史问题,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治,落实违规项目单位环境责任,规范全区市场竞争秩序,倒逼传统行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1.统筹兼顾、实现共赢。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兼顾政府、社会、企业各方合理诉求,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倒逼传统行业转型升级,破解难题,力求多赢。
2.从严从实、分类清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要做到依法依规,化解问题,减少环节,强化监管。按照备案完善一批、整改规范一批、依法关闭一批的要求,分类分步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3.密切配合、有序推进。围绕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按期完成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
三、清理整治范围
(一)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已建成投产的项目。
(二)配套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生产的项目。
(三)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批复文件存在重大变动的项目。
(四)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的项目。
(五)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违规设立入河排污口的项目。
(六)污染环境引起群众反复投诉以及其他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项目。
四、清理整治分类处理办法
(一)对2014年12月31日前正式投产的未批建成项目,按照以下“3个一批”意见进行处理。
1.备案完善一批。对满足规划选址要求、符合各类生态功能区要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不属于过剩产能、不属于淘汰落后工艺(以下简称“4条红线”)以及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妥善处理,责成企业开展环境现状评估,并经环保部门审查备案或者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后,允许企业正常生产或运行,纳入日常环境监管。
2.整改规范一批。对于满足“4条红线”,但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要求,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通过治理能够满足环境管理要求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区政府责令限期治理。按时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按“备案完善一批”进行处理。
3.依法关闭一批。对不满足“4条红线”有重大环境风险而又无法就地整改但可以搬迁的项目,依法予以搬迁或予以关闭。没有建设或者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放、造成生态损害或者危害群众健康、有重大环境风险的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直至予以关闭。在环境敏感区内违规设立入河排污口的,依法予以搬迁或关停。
(二)对2015年1月1日仍在建设或已建成未投产的未批在建项目,以及通过本次清理整顿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的改、扩建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等环境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三)对已经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建设项目,投产时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环评验收手续。对建设项目涉及到的居民动迁及公用环保设施建设问题,由区政府负责妥善解决。
(四)本次清理整顿完成后,再发现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严格按《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执行,先依法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罚,再限期补办相关环保手续。
五、工作步骤和要求
(一)摸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底数(2016年3月31日前)
区政府制定环境保护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和时间进度安排,在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基础上,再次全面清理、全面摸清项目底数,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按照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和久试不验等违规种类,列出项目明细,结合现有审批与验收管理权限,分类建立工作台账。
(二)分类提出处理意见(2016年4月1日—4月30日)
根据环境保护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分类处理办法,按照严查一批、搬迁关闭一批、限期整改一批、备案管理一批的总体思路,对清理出的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处理。对排查出来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提出具体清理整顿意见,其中对列入限期治理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要督促相关企业制定具体整治方案,依法开展限期治理。
(三)强化督查整改,严格管控环境风险(2016年11月31日前)
区政府根据制定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建立调度通报制度,每月调度,定期通报,强化督导落实。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督促企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完善环保手续,按时完成清理整治任务。同时,区政府与企业共同施策,采取对企业所在区域进行综合整治、对企业和区域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升级化环境质量监测等措施,严格管控环境风险,维护人民群众健康。
(四)工作总结(2016年12月1日—20日)
清理整顿工作完成后,各有关部门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填报清理整顿项目详细清单和汇总表,并于2016年12月20日前报告区政府,抄报区环保分局备案。
六、保障措施
(一)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各负其责
各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本行业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并将清理情况汇总报区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发改部门负责核定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组织鉴定项目是否属于落后产能和工艺;规划和国土部门负责审查项目规划选址和项目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区农林局负责清理整顿水产养殖违规建设项目;区水利局负责清理整顿河道砂石开采项目;区卫计局负责清理整顿医疗卫生行业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区住建局负责清理建筑行业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区公安分局负责对环保部门移送案件依法进行查处;环保部门负责做好现状监测、现状评估文件审查备案工作,并将处理情况按季度汇总报送区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区政府督查室、区重点民生实事办、区绩效办、区小康办负责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纳入绩效考核、重点民生实事项目考核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指标体系。各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强化各部门合作,合力推进整改任务落实。
(二)严肃责任追究
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的督导,定期调度和通报全区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区政府督查室要开展督查,对工作进展缓慢、整改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要及时提醒,必要时进行行政约谈。对清理整治工作履职不到位的,发现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后查处不及时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环境的建设项目没有依法实施处理、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纵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查处不力、干扰环境监管执法,涉嫌职务犯罪的,要移送人民检察机关处理。
(三)建立应对机制
要建立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应对机制,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应对相关问题,针对工作中遇到的政策质询、项目个案处理以及其他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应对,做到及时研究,及时决策,及时落实解决。
信息来源:责任编辑:曾彬 |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