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五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协议修改、分支机构及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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