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土地征前告知书
衡国土征预字[2015] 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拟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储备土地项目建设用地的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性质:集体土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于蒸湘区长湖乡长湖村,具体位置以勘测定界图标定的位置为准。
三、土地用途:城镇住宅兼商业用地。
四、拟征收集体土地7031平方米。按地类区分,其中农用地7031平方米(耕地2199平方米、坑塘水面4832平方米)。
五、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0】54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衡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划分范围的通知》(衡政通【2013】1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七、凡属于告知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业经济作物和所有未经依法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在征地补偿安置中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地单位和有关权利人对以上事项如有异议,以村为单位可在告知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质询或申请听证。申请听证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2015年3月10日
信息来源:衡阳市政府门户网站责任编辑:陈宏 |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