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15)政国土字第180号文件批准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和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结合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我局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因衡阳市城市建设的需要,拟征收雁峰区岳屏镇文昌村集体土地23903平方米。按地类划分,其中农用地22212平方米(林地13075平方米、设施农用地676平方米、坑塘水面8461平方米),建设用地501平方米,未利用地1190平方米。
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0]54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村组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 日内将符合《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衡政发〔2008〕28号)和《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衡劳社〔2008〕93号)规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名单上报所属城区人民政府,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由劳动和保障部门统一登记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征地范围内的坟墓,由坟主家属自行拆除。否则,将视为无主坟墓。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申请衡阳市人民政府协调,或者要求我局举行听证,但必须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联系人:李游 联系电话:8850747)。
七、本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5月4日
信息来源:责任编辑:胡 鹏 |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