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阳市商品住房配建保障性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
www.zhengxiang.gov.cn作者:日期: 2013/11/09【字体:

衡政发〔201118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阳市商品住房配建保障性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商品住房配建保障性住房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三日


衡阳市商品住房配建保障性住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11年9月1日起,全市新开工商品住房项目一律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配建不少于2%的廉租住房和不少于3%的公共租赁住房。时间界定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立项时间为准。

    第三条  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以原地配建为主,对不宜配建的商品住房项目,必须经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实行异地配建。异地配建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组织,也可按应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开发商按我市住房建设综合造价出资,交市财政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市政府委托市城建投资公司统一组织建设。

    第四条  配建保障性住房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配建的廉租住房单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配建住房应当符合住房设计规范和国家质量安全标准。每套住房要求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下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等,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住宅对采光、通风和公共卫生等要求。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指标一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条  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与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时审查。

     第六条  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建筑面积按市政府《衡阳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优惠办法》(衡政发〔2011〕9号)执行,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总建筑面积、套数等,作为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规划条件)予以明确,并在规划审批、预售许可、工程验收等环节加强监管。未明确的,不得进行规划设计审查,不得办理施工许可,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有关手续。

    第八条  配建保障性住房要坚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优先建设、优先验收”的原则。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项目,自房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保障性住房移交市房产部门分配管理。分期开发的项目,其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在首期开工建设。

    第九条  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物价局、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

    (一)市房产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提出我市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基本要求。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的类型、面积、户型、层数建设位置等指标的认定,配建合同的签订及建成后的房屋接收管理工作。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建设项目备案文件中应当明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

    (三)市城乡规划局在核发一书两证时,按配建要求对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予以明确。

    (四)市国土资源局在出让土地时,应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作为土地出让的附加条件。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能单独成栋或成单元的要在出让宗地图中标示。在与受让人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将保障性住房的数量、套型面积以及建成后产权移交和交接时间等事项作为附加条款。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保障性住房配建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内容,并在施工图中对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的位置、面积予以标注。

    (六)市房产管理局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要明确标注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栋号、房号、面积等内容,并在商品房预售备案系统中对保障性住房的房源数据作单独处理;同时,应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保障性住房坐落位置、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质量要求、房屋验收、违约责任、其他约定等。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要查验和收取保障性住房配建有关证明。

    第十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成经综合验收合格后,由市房产管理局按《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的约定接收,按照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统一分配管理。

    n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管理、维护责任。物业费按相关规定收取。

    第十一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市房产管理局从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中提取30%作为保障性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建立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各县市、南岳区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责任编辑:刘 莉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