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政发〔2011〕16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加快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土地供应
(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计划单列,并优先保证供地。
(二)社会资本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底价和起始价可按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确定。
(三)鼓励各类企业、组织、自然人利用已取得的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原土地出让价款高出出让底价溢价部分,由财政返还用于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鼓励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类企业、组织、自然人以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多种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二、优惠政策
(五)税收优惠。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执行。
(六)规费优惠。按市政府《衡阳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优惠办法》(衡政发〔2011〕9号)执行,财政拨款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低限减半收取。
(七)租金标准及补贴。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投资者按不高于市场租金租赁给符合市政府规定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市场平均租金,政府对租赁户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及租金、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八)出租率保底。当出租率低于50%时,政府按该项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面积的50%,参照项目所在地普通住房市场平均租金补足其租金差额。
(九)投资补助。建设项目投资可按上级政策规定争取享受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补助。
三、明晰产权
(十)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管理”的运作原则。住房建成后,产权全部归投资者所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
四、项目确定和报批
(十一)项目初审。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由投资者向市房产管理局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
(十二)项目批准。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房产管理局下达批复。
(十三)项目立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十四)报建手续。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十五)投资补助报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湘发改投资〔2011〕64号)文件规定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
五、监督管理
(十六)符合规划。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符合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按照合理布局、功能完善、集约用地的要求建设。
(十七)严格标准。单独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原则上只建设多层房屋,总规模不少于6000平方米。项目容积率必须达到1.5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35%。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所建住房应当符合设计规范和国家质量安全标准,水、电、气、道路、电信、有线电视等附属设施配套到位,每套住房要求具备基本的使用功能。
(十八)经营期限。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者经营期限不得少于10年,10年内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或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经营期满10年,投资者可出让住房,但必须按商品住房补交规费。
(十九)对象把关。投资方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住对象,必须是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认定颁发《衡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的保障对象,不得随意出租给其他人员,否则不予认定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并取消政府出租率保底50%的支持政策。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三日
信息来源:责任编辑:刘 莉 |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