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衡蒸)安监管罚〔2016〕002号
被处罚人:陈同槐 性别: 男 年龄: 39 联系电话: 18873401111
家庭住址:浙江省示清市翁垟镇南山根村 所在单位:光源输变电有限公司
职务: 董事长 单位地址: 蒸湘区呆鹰岭镇工业聚集区内 邮编: 421001
违法事实及证据: 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聘用无特种人员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整改。主要证据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视频照片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衡阳市蒸湘区非税资金管理局汇缴结算户,账号 242901040007970(中国农业银行衡阳市分行蒸湘支行营业部),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衡阳市蒸湘区 人民政府或者 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6年05月19日
信息来源:责任编辑:陈宏 |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