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衡蒸)安监管罚〔2016〕001号
被处罚单位: 湖南光源输变电有限公司
地 址: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镇工业聚集区内 邮编: 421001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陈同槐 职务: 董事长 联系电话: 18873401111
违法事实及证据: 1、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人员资格证上岗从事电焊
作业;2、缺少喷漆、电焊作业职业危害防治制度。主要证据有现场视频(照片)、《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询问笔录》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1、人民币伍万元罚款;2、人民币四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衡阳市蒸湘区非税资金管理局汇缴结算户,账号 242901040007970(中国农业银行衡阳市分行蒸湘支行营业部),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或者 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6年05月19日
信息来源:责任编辑:陈宏 |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