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衡阳市财政局转发《关于降低2016年度第二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
现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2016年度第二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2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衡阳市财政局
2016年4月14日
附件:
湖南省2016年度降低第二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摘录)
序号 |
收费部门 |
收费项目 |
现行收费标准文件依据 |
降标幅度 |
六 |
卫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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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医疗事故鉴定费 |
湘发改价费[2014]1119号 |
30% | |
14 |
卫生监督管理费 |
湘发改价费[2014]11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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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评审费 |
||||
放射性工作场所选址、防护设计审查费 |
50% | |||
放射性工作场所竣工验收费 |
50% | |||
放射性工作许可现场审评费 |
50% | |||
(2)卫生学鉴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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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产品卫生学鉴定费 |
50% | |||
食品用机械卫生学鉴定费 |
50% | |||
食品质量仲裁费 |
50% | |||
卫生检验单位认证费(含证) |
50% |
信息来源:责任编辑:张险波 |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