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训练业务流程
一、培训机构定点认定
培训机构定点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省厅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予以考核认定。
二、培训开班申请
定点培训机构根据本机构认定的职业申请培训开班。就业训练科对培训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报处领导审批。
三、发放培训券
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开班后5天内,将学员名单、教学计划、就业方向灯报就业训练科备案;劳动保障部门派人到现场考核确认,在10天内将培训券发放给学员。
四、培训监督管理
劳动保障部门对培训定点机构进行考核监督,每期(班)巡查3—4次。保证培训和就业质量。
五、结业考试
定点培训机构按照培训计划完成培训内容后,培训机构提出考试书面申请,对受训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劳动保障部门派人员监考。
六、核拨培训补贴
定点培训机构本期学员考试合格并推荐就业的,向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时,应填写培训补贴单位申请表,并提供学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优惠证复印件、培训券原件、学员职业培训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证明,并将培训情况拷盘报送就业训练科,由就业训练科经办人员审核、处领导审批后汇总送财政核拨培训补贴。
信息来源:区人社局责任编辑:区人社局 |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