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项目 |
编列内容 |
1 |
招标人 |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2 |
项目名称 |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附属工程公开招标项目 |
3 |
建设地点 |
衡阳市蒸湘区长湖乡松亭村 |
4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5 |
出资比例 |
100% |
6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7 |
招标范围 |
附属工程:包括路基路面、门卫值班室等工程 |
8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6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9月份,具体以招标人开工通知为准。 |
9 |
质量要求 |
达到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10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企业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执行(或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 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且通过省级安全认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负责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项目部人员需配备项目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 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检察部门截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有效的查询证明原件为准,查询证明原件内容须包含有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如查询不合格,取消其投标资格) 5、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即项目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需提供近6个月内(指2016年2月至7月)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且提供查询网址及密码。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1 |
报名截止时间及地点 |
时间:2016年9月13日上午9:30分 地点: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解放大道17号中信大厦1904室 |
12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3.5万元,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交足。未中标的,定标当日无息退还。 |
13 |
投标有效期 |
90天(日历天) |
14 |
开标、定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定标时间:2016年9月13日上午9:30分 开标、定标地点:待定 开标、定标仅允许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未经允许中途退席或变更参加人的,视为自行退出,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
15 |
开标、评标程序和定标方法 |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资格验审; (3)评标、定标; (4)宣布中标结果。 定标方法:湘建建〔2013〕282号文件中的综合评估法I |
16 |
履约保证金 |
投标人中标时,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
17 |
付款方式 |
按施工进度付款,整个项目完工后付至合同总金额的60%,验收合格后再付合同总金额的10%,由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后再付合同总金额的25%,余5%作为质保金在满一年质保期时全额无息付清。 |
18 |
投标文件组成 |
(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3)建造师身份证、建造师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4)检察部门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5)公司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19 |
签订合同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
20 |
转包、分包 |
本项目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分包。项目施工期间,中标人建造师、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施工员、安全员)必须与投标文件相符,且常驻施工现场管理。否则视为转包,中标无效,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对已完工程量不予结算。 |
21 |
补充说明 |
本公告未单独说明事项,凡不与本公告招标要求抵触的,则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7年国家发改委令第56号)执行。 |
信息来源:责任编辑:曾彬 |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