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蒸政办发[2007]13号
关于对全区公务用车商业保险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公共财政支出改革,规范全区公务用车投保工作,提高资金效率,根据《蒸湘区政府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衡蒸政办发[2004]31号),区政府拟对全区公务用车商业保险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5月1日起,区、乡镇、街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所有公务车辆的商业保险统一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二、集中采购的车辆保险主要保险种为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盗抢险、玻璃破碎险等6种,其他险种可由被保单位自定。
三、具体承保的保险公司由区政府采购办以招标形式确定。
四、政府采购的车辆保险为一年一次,保险到期后,各单位要及时将相关资料向区政府采购办提供。
五、车辆保险费用由被保险单位承担,有财政拨款的单位,在单位预算经费内直接扣缴;没有财政拨款的单位,由各单位财务将款项划拨至区政府采购帐户。
六、各单位不得自行参保,凡不参加集中采购的,核算中心不得为其报销车辆保险费用。同时,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对单位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七、各参保单位要加强对司机的教育与管理,确保安全行车。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信息来源:责任编辑:雷 云 |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