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相关收费标准
www.zhengxiang.gov.cn作者:日期: 2017/05/21【字体:
事项名称: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事项编号: 430400-0110-ZS-001-01
实施部门:  
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征收依据: 1、《衡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 

 

2、《衡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27条 : 

4、《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  第28条 : 

5、《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 

 

办公电话: 07348859937
监督电话: 0734-8859990
相对人维权渠道: 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征收条件及标准: 1、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 (一)对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生产酒类、化妆品等行业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1%计征; (二)对纳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收费金额的3%计征;对各类学校、部门各种短期培训收费,按收费总金额2%计征;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服务性收费(含各种广告收费),按收费总金额1%计征; (三)对中央、省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衡企业(包括办事处、营业部等)按核准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合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临时工),每人每月征收2.5元; (四)对国有土地出让,按出让土地成交价格总额的1%计征;国有土地划拨,按同地段同类别土地比对的价格总额0.5%计征;出租﹙租赁﹚的国有土地按每年应缴收益金的2%计征; (五)对市区沙石采掘经营者按沙石采掘销售量每立方米1元计征; (六)对建筑业按预算总造价的3‰征收,由建设开发单位报建时缴纳; (七)对市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交易按成交价格的2‰,取得所有权证书的二手房交易按成交价格的1‰向房屋出售方征收;(八)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产生的收入,按照定价权限,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50%—70%计征价格调节基金,每季度征收一次; (九)对地方电网和小水电自供区按销售电量价内0.002元/千瓦时计征; (十)对汽油、柴油(不含中石油、中石化)按实际销售量价内0.02元/升计征; (十一)对天然气(居民和非居民),按实际售气量0.03元/立方米计征; (十二)对车用天然气,按车用天然气销售价与购进价之间的差价扣除CNG加气站的合理购销差价后形成的收入计提;(十三)对自来水(不分用水类别),按0.02元/立方米计征; (十四)对沙石采掘、煤炭(含焦炭、石墨)及其他资源类产品、旅游景区门票、烟草、电力、石油和通信等行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标准和方式,按省、市有关文件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执行;(十五)对无法退还的预付费、押金、保证金,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50%的比例计征。

 

 

办事地址: 衡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信息来源:责任编辑:张险波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