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发改价商〔2015〕14号
城区各出租车公司:
为规范我市出租车客运价格管理,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对出租车运营成本监审、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并商市交通运输局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对我市城区出租车营运价格作适当调整。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营运价格
1.起步价格:起步距离按现行2公里规定不变。白天起步价由5元调整至6元,即起步2公里(含2公里)内6元;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起步价调整为7元。
2.计时收费:途中停车首次等候3分钟不收费,之后累计每满3分钟计费1元。
3.其他事项仍按衡价消〔2010〕321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变。
二、价格调整执行时间
自2015年11月15日起,凡调整了计价器的出租车均按新的营运价格执行,计价器未调整的暂按原营运价格执行。
三、强化出租车市场价格管理
各营运出租汽车必须自觉执行打表计程、按表收费的规定,同时做好票价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此次调整后新产生的收益原则上归一线司乘人员所得,各出租车企业不得擅自或变相提高出租车企业收费标准。对不打表计费和其他乱涨价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严肃查处。
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0月26日
信息来源:责任编辑:胡 鹏 |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