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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企业兼职救护队建设的实施意见
www.zhengxiang.gov.cn作者:日期: 2014/10/28【字体:

  衡煤应急〔2014〕69号

各产煤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业公司: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煤矿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没有建立专职救援队伍的,必须建设兼职辅助救护队”、以及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煤矿推进“四化三基”建设四年(2014-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衡政办发〔2014〕15号)的要求,根据《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企业兼职救护队建设与管理,完善全市矿山救援体系建设,全面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能力,结合我市煤矿实际情况,现就煤矿企业兼职救护队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以专业矿山救护队伍为骨干、以煤矿兼职救护队伍为补充,建设覆盖全市所有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队伍体系;坚持统筹规划,各负其责,建设与本企业安全生产需要相适应的兼职应急队伍;坚持依靠科技进步,依靠专业装备,依靠科学管理,内练素质、外树形象,不断提高煤矿企业兼职救护队的整体水平。

  (二)建设目标。通过两年的努力,未单独建立专业矿山救护队的煤矿企业应完成兼职救护队的建设工作。2014年,各煤矿企业落实好兼职救护队队员,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个人装备到位;有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和自然发火矿井的煤业公司兼职救护队组建完成。2015年,其他煤业公司的煤矿兼职救护队组建完成。形成由专业救护队伍和兼职救护队伍构成的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预防和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得到明显提高。

  二、组织机构和人员

  (一)煤矿兼职救护队是指由符合矿山救护队员身体条件,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的矿山骨干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组成,为企业提供应急技术服务,对矿山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协助专业矿山救护队处理矿山事故的组织。

  (二)各煤业公司都必须组建煤矿兼职救护队。根据各企业矿井分布、生产规模、自然条件、灾害情况,按照以下要求进行队伍和人员配备: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有自然发火矿井必须建立1个及以上小队,每队人员不少于9人。

  2.只有1个单独矿井的煤业公司,人员不少于9人。

  3.有2个及以上矿井的公司,应组建不少于2个小队、每个小队不少于9人的煤矿兼职救护队,且保证平均每个矿井不少于4人,距公司总部所在矿井10km以上的矿井不少于6人,距公司总部所在矿井30km以上的矿井要单独建立至少1个小队。

  4.煤矿兼职救护队要设专职队长和专职装备管理人员。

  (三)兼职救护队员必须是年龄在55周岁以下,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身体健康,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的矿山生产、通风、机电、运输、安全等部门的骨干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干部,并经过培训、考核、试用,取得合格证。

  (四)煤矿兼职救护队直属公司总经理(或矿长)领导,业务上受公司(或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和衡阳市矿山救护队指导。公司有2个及以上矿井只设1支煤矿兼职救护队的,队部设在公司总部所在矿井,公司单独矿井设立了煤矿兼职救护队的,队部设在矿井。

  (五)煤矿兼职救护队队员必须按照《矿山救护规程》的规定,经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经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矿山救援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参与矿山应急救援活动。在从事兼职矿山救护工作中,应遵守矿山救护指战员岗位职责。

  三、职责与任务

  (一)应认真履行职责,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工作原则,建立事故预防和隐患排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做好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应急技术服务和兼职救援工作。煤矿兼职救护队指战员实行“一岗双责”制管理,无应急工作时,仍在原岗位从事正常工作。

  (二)协助、参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工作;并参加本企业组织开展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三)控制和处理本企业初期事故,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协助专业矿山救护队完成矿山事故救援工作。

  (四)参加本企业需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工作。

  (五)参与组织本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宣传普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从业人员自救、互救能力。

  (六)煤矿兼职救护队指战员应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加强体质锻炼和业务技术学习,适应矿山救护工作需要,爱护救护仪器装备,做好仪器装备的维护保养,使之达到战斗准备标准要求。

  (七)坚持值班制度,24h保持通讯联络畅通,确保接警后迅速出动,实施应急救援,出动人员不少于6人。

  四、装备设施及相关待遇

  (一)煤矿兼职救护队基本装备配备和救护队指战员个人基本装备配备应符合《矿山救护规程》要求的技术装备配备标准。

  (二)煤矿兼职救护队队部应有下列设施:电话接警值班室(可设在矿井调度监控中心)、办公室、装备室、修理室、氧气充填室、战备器材库、学习室(可以共用职工教育室)。煤矿兼职救护队的主要装备一般集中存放在队部,并设专职装备管理员维护保养和管理;分散在公司其它矿井的煤矿兼职救护队员装备,要设立专门装备室存放,并安排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和管理。

  (三)煤矿兼职救护队应按矿山救护队的要求统一制服。煤矿兼职救护队指战员必须由煤矿企业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并发放特殊岗位津贴。

  五、培训与训练

  (一)煤矿兼职救护队正副队长岗位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45天(180学时);每两年至少复训一次,时间不少于14天(60学时)。

  (二)煤矿兼职救护队队员岗位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45天(180学时);每年至少复训一次,时间不少于14天(60学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兼职矿山救护工作。

  (三)煤矿兼职救护队必须结合工作需要,制订演习训练计划。定期开展体能训练、技术装备操作训练、模拟实战演习训练。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佩用氧气呼吸器的单项演习训练。

  (四)煤矿兼职救护队在专业矿山救护队的指导下,开展学习、训练和演习等工作,衡阳市矿山救护队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指导和考核。

  六、队伍管理

  (一)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原则,各煤业公司是本企业煤矿兼职救护队建设的责任主体;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兼职救护队建设工作履行协调、指导和依法监管职能;衡阳市矿山救护队履行指导职责。

  (二)煤矿兼职救护队实行专职队长负责制、队员“一岗双责”制管理,专职队长具体负责各项日常工作和管理。

  (三)煤矿兼职救护队应按照《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AQ1009-2007)要求,加强队伍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业务学习,强化教育、培训与训练,促进规范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装备水平和整体素质,提高实战能力,保证安全、迅速有效开展事故的初期处置,保障矿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

  (四)煤矿兼职救护队应定期组织检查、评比,评估应急处置能力;积极开展矿山救护队质量标标准化达标活动,每半年组织一次达标自检;衡阳市煤炭工业局每年对全市煤矿兼职救护队的质量标准化达标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五)煤矿企业应高度重视兼职救护队的建设,建立正常经费渠道和投入保障机制,安排专项安全资金,用于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和设备购置、应急预案演练、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六)煤矿兼职救护队采购设备、仪器仪表时,应邀请衡阳市矿山救护队、衡阳市煤炭工业局、湖南煤监局救援指挥机构有关专家参加评估,严禁采购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和技术含量低的淘汰产品。

  (七)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衡阳市矿山救护队应加强对煤矿兼职救护队的分类指导,督促煤矿企业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组织交流和学习,开展技术竞赛活动,促进煤矿兼职救护队的健康发展。

  (八)各煤业公司和有关煤矿要合理安排煤矿兼职救护队队员的日常上班时间,确保一旦出现突发事件,能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救援装备送至事故矿井,并集中6名以上兼职救护队员开展救援工作。

  (九)煤矿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煤矿兼职救护队的,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责任编辑:胡 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