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7日
衡阳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现场指挥部
2.4专家组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警信息
3.2预警支持系统
3.3预警预防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5预警预防行动
3.6预警警报解除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4.2水上突发事件报警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4应急处置
4.5应急响应行动
4.6信息发布
4.7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调查和总结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技术与储备保障
6.3队伍保障
6.4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7.2奖励与处罚
7.3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预防和减少水上突发事件的发生,迅速、有序 、高效地应对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救助遇险人员,控制险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水域污染,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和《衡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上(包括我市管辖通航水域及有营运船舶的封闭水域)涉及交通运输领域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搜救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做好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快速高效地开展水上突发事件的搜救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水上搜救工作坚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响应,属地管理、条块结合,有效地组织专业和社会资源,形成高效应急反应机制,提高搜救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依法规范,科学决策。有关部门(单位)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开展水上搜救行动,规范应急处置行为。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和快速反应处置能力。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衡阳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长任副指挥长,市地方海事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畜牧水产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经信委、衡阳航道管理局、衡阳警备区、武警衡阳市支队、市消防支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方海事局,由市地方海事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地方海事局分管局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给予帮助和支持;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搜救应急行动或适时宣布应急结束;负责做好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对水上突发事件进行总结评估,并指导水上突发事件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水上搜救和水域污染应急处置工作规章制度;组织水上搜救应急演练;组织水上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
2.2.2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制定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工作程序和工作细则;检查督促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水上突发事件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防止蔓延扩大;负责水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值班工作,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工作;分析研究协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写出分析报告报送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
2.2.3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有关
部门(单位)拟订全市水上搜救、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参与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协调专业和社会救助力量参与水上搜救;指导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市地方海事局:承担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调用事故水域的其他营运船舶及社会救助力量参与搜救;承担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市安监局:参与水上搜救和船舶安全生产事故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市公安局:组织公安水警和船艇协助交通、海事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水上搜救应急行动;负责重大应急搜救活动的交通管制和治安秩序维护。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协调水上突发事件紧急医疗
救援工作。
市畜牧水产局:负责提供渔船的遇险信息、水上搜救所需的技术支持;负责组织事故现场附近的渔船参加水上搜救应急行动。
市民政局:负责水上突发事件的社会救助及善后处理工作。
市环保局: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和污染处置,负责提供污染水域的环境监测信息和与水域污染相关的环保技术支持。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做好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
引导工作。
市发改委:指导、审议水上事故预防规划的编制,支持水上事故预防项目的建设;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申请、安排和拨付搜救资金、物资,并配合有关部门监督其使用。
市气象局: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和相关预警信息;及时提供水上突发事件救助期间的相关气象信息。
市水利局:提供应急处置实时水文资料,组织事发流域水位调度工作,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和协调。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企业,共同做好水上搜救应急行动通讯联络畅通工作。
衡阳航道管理局:负责水上突发事件水域的航标及助航标志的设置。
衡阳警备区:负责组织协调驻衡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水上搜救、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等工作。
武警衡阳市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部队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2.3 现场指挥部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水上搜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设在当地海事部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县(市、区)长担任,下设信息处理组、评估判断组、后勤保障组、应急行动组、监测监视组、警戒警备组、善后处理组等应急工作组。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在衡阳市城区水域范围,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应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属一般(Ⅳ级)水上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地方海事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地方海事局分管局领导和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三大队队长担任;属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水上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区人民政府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区长和市地方海事局局长担任。
现场指挥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贯彻执行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指令;负责应急搜救工作现场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指定指挥船;制定并实施具体应急行动搜救方案,救出遇险人员,迅速控制或切断灾害链,迅速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危险货物和污染物进行转移、围控、清除和处置工作,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负责现场交通管制,维护通航秩序;负责应急搜救现场的险情监测、监视;报告现场情况或请示紧急事项;根据现场险情发展、应急响应方案实施效果作出初步评估,作出调整应急响应措施或结束应急响应行动的决定;负责组织清场和撤离现场工作,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当险情发生急剧变化时,在能确保降低水上突发事件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减少水域污染的前提条件下,有权采取有关合理行动。
2.3.1信息处理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海事局、衡阳航道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和事故船舶所有(经营)人等单位组成。
职责:全面收集、汇总出事船舶、浮动设施、航空器等各种信息、遇险人员的情况信息;当时和近期的天气、水文情况、航道情况信息,为救援方案的制定提供依据。
2.3.2评估判断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海事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畜牧水产局等单位组成。
职责:对水上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相应搜救实施方案,评估判断应急搜救方案的实施效果,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或加强的意见。
2.3.3后勤保障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海事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单位组成。
职责:保障搜救行动的信息、通讯、交通畅通,保障搜救所需的各种设备、物资及时送到现场,伤病人员及时获得医疗救助,脱险人员及时得到安全转移,搜救人员的防护用品和生活物资得到及时满足。
2.3.4应急行动组
由市地方海事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畜牧水产局和事故船舶所有(经营)人等单位组成。
职责: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实施搜救方案,救出遇险人员,迅速控制或切断灾害链,迅速组织对突发事件现场的危险货物和污染物进行转移、围控、清除和处置工作,组织清场和撤离现场。
2.3.5监测监视组
由市地方海事局、市气象局、市环保局等单位组成。
职责:关注险情的变化,注意发现新情况,关注突发事件水域环境、天气、水文的变化,分析研究可能对搜救行动产生的影响,及时报告给现场指挥部,为搜救决策提供依据。
2.3.6警戒警备组
由市公安局、市地方海事局、衡阳警备区、衡阳航道管理局等单位组成。
职责:对突发事件水域现场进行控制,预防其他船舶、设施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对重点地区、水域及设备、设施进行维护,根据需要建立公众隔离区,维护现场的治安秩序。
2.3.7善后处理组
由市民政局、市地方海事局、市公安局等单位组成。
职责:协调事故死亡人员安置处理、灾民安置,对突发事件搜救征用的设备、人员等依法、合理补偿,组织对碍航沉船物清理,恢复通航秩序。
2.4专家组
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设立水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专家组,由海事、航运、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气象、水文、地质、公安等部门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为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3.预防预警机制
预警和预防是通过分析预警信息,作出相应判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自然灾害造成突发事件或做好应急反应准备。市、县两级水上搜救机构应结合日常管理加强辖区水域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的调查、分析和登记,组织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及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应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风险等级和性质,制定防范应对措施,加强日常监控、检查。
3.1预警信息
3.1.1信息内容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可能引起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船舶质量、船舶营运、船舶驾驶操作、港口和航道存在的重大隐患可能引起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其他可能引起人命、财产、环境安全等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预警信息监测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发布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1.2信息来源
(1)公共信息相关部门(水利、气象、地震等)发布的自然灾害预报信息。
(2)水上交通系统相关部门提供的港口、航道、通航设施、危险货物运输、进出港口船舶等可能诱发突发事件的信息。
(3)其他有关组织、公民发布或报告的监视、监测、分析信息。
3.1.3信息报送
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预警信息的搜集、整理、评估和上报。
3.2预警支持系统
3.2.1建立统一数据交换平台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搜救信息网络,实现省、市、县(市、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和相邻市州、县(市、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3.2.2建立资源数据库,建立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区域数据库,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搜救体系的机构、应急队伍的人员、设施、装备、物资及专家进行有效地管理,以便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能随时掌握、调阅、检查这些资源的地点、数量、特征、性能、状态等信息和有关人员、队伍的培训、演练情况。
3.2.3利用水上交通安全视频监控平台对重点渡口、船舶和水域实施实时监控,建立水上交通安全应急计算机辅助决策系统,做到能在第一时间收到船舶突发事件的报告、在第一时间提出船舶突发事件的应对方案。
3.3预警预防
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水上突发事件对人身、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级别的确定
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水上突发事件预警可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3.4.2预警信息确认和发布程序
(1)县(市、区)和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监测的预警信息进行核实,对预警信息的预警级别进行评估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一般预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较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重大、特别重大预警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2)预警级别确定后,除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外,由确定预警级别的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随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的准备。
3.5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县以上人民政府、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其有关部门应依据有关法规,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并根据预警级别的实际需要采取以措施:
(1)实行日夜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及时向社会和船舶所有(经营)人发布防范措施和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
(3)发布禁航令和实施禁航;
(4)要求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调集所需应急物质和设备;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措施。
3.6预警警报解除
当有关情况证明不会发生水上突发事件时,发布预警警报的人民政府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警报。已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水上突发事件根据其对生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水上突发事件(Ⅳ级):
3人以下落水待救或10人以下人员遇险;300总吨以下普通货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触损、搁浅、风灾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船舶溢油5吨以下。
4.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水上突发事件(Ⅲ级):
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落水待救,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遇险;300总吨以上1000总吨以下普通货船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船舶溢油5吨以上20吨以下。
4.1.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水上突发事件(Ⅱ级):
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落水待救,或30人以上60人以下人员遇险;10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普通货船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船舶溢油20吨以上100吨以下。
4.1.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大水上突发事件(Ⅰ级):
30人以上落水待救,或60人以上人员遇险;3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船舶溢油100吨以上。
4.2水上突发事件报警
4.2.1发生水上突发事件时,遇险船舶、浮动设施上船员或发现遇险船舶、浮动设施公民应立即通过电话、无线电话、公众通信网或其它方式迅速报告当地海事机构,海事机构及时报告当地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4.2.2报告水上突发事件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
(2)遇险状况、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3)船舶名称、种类、联系方式、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4.2.3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主要尺度。
(2)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3)突发事件发生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信息接收与核实
值班员接到险情或突发事件报告时,及时与报警源联系,逐项登记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和船舶的名称、种类、遇险情况、联系方式等,迅速了解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等的救助要求。在核实报警船舶船名后,值班员应设法与报警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联系,并根据遇险船舶、设施和航空器的位置,在相关航道图上进行标绘。报警位置不在本市辖区内时,立即报告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中心,并按上级指示,做好协助工作。
4.3.2信息报告
值班员接到水上险情或突发事件报告时,在核实相关内容后应立即向县(市、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损害程度等情况,事发船舶及所属单位相关情况,事件的简要经过及目前处置情况,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下列水上险情或突发事件在核实相关内容后应立即向县(市、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中心。
(1)遇险人员10人以上。
(2)死亡、失踪人数3人以上。
(3)任何客、渡船发生险情和事故。
(4)任何油船、化学品船发生险情和事故。
(5)造成污染及其它可能严重污染水域的情况。
(6)船舶失踪。
(7)航空器在本辖区内水上失事。
(8)其它。
4.3.3信息通报
渔船发生死亡、失踪人数1人以上或遇险人员1人以上或可能对水域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或险情,通报市畜牧水产局、市环保局。船舶火灾或爆炸导致的水上险情时,通报市消防支队。因系治安事件等水上违法犯罪活动导致的事故与险情,通报市公安局。
4.4应急处置
4.4.1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自救和互救,其他船舶、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发现遇险船舶、浮动设施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4.4.2值班员接到险情或事故报警信息后,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核实,按本预案等级标准初步评估应急事件级别,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经进一步评估后,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向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汇报并接受指令。
4.4.3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根据应急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并报请市人民政府确定后,由指挥长启动指令。值班员负责通知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到达指定地点。
4.4.4建立与事发现场临时应急通信渠道。指导事故船舶、设施合理使用通信设备或利用事故水域其他船舶、设施的通信设备,构建临时岸船应急通信渠道,保障指挥机构与事故船舶、设施的通信畅通。信息处理组对应急事件作进一步的了解;评估咨询组对应急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实施应急响应的方案。
4.4.5现场指挥部在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直接领导下,指导船舶、船公司全力组织自救,并按就近、快速的原则调用搜救资源,按应急响应方案,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行动。
4.4.6现场指挥部随时将现场应急响应方案落实情况和搜救或排险的效果报告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迅速对水上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做出判断,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汇报,提出建议。
4.4.7应急响应措施的效果不佳或无效,应及时调整应急响应措施,按调整的应急响应步骤进行。如发现重要的新信息或新线索,应急响应行动需要重新开始时,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应重新调集搜救力量,按调整的应急响应实施方案进行救助。
4.5应急响应行动
4.5.1当辖区内发生一般水上突发事件,县(市、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Ⅳ级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搜救,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及其办公室。
4.5.2当辖区内发生较大水上突发事件,衡阳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和事发地县(市、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Ⅲ级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搜救,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
4.5.3当辖区内发生重大、特大水上突发事件,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地县(市、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Ⅱ级、Ⅰ级响应,各成员单位根据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事发地县(市、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预案规定的职责迅速开展应急搜救行动。事发地县(市、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将水上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搜救应急情况报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属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由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提请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属于特大水上突发事件,由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提请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启动Ⅰ级响应。
4.6信息发布
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按照《衡阳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7应急结束
在船舶、设施、航空器、人员等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和污染物已得到有效控制与消除,且经分析评估确定已无必要采取进一步应急响应行动时,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报告,确定符合应急结束条件时,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宣布搜救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对善后处理作原则性的指导。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当地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安置和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在事故中伤亡的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当地政府港澳台或外侨部门负责安置。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组织。
对在应急救援中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物资,由当地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偿。
对航道内的碍航物进行打捞清除,恢复正常通航。
5.2调查和总结
水上突发事件救援处置工作结束后,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会同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对事件进行调查和总结评估,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报送总结评估报告。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建立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通信联络方式,加强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水上搜救应急行动通信联络畅通。必要时还要开设专线通道。
6.2技术与储备保障
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建立水上搜救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及备用制度等方案;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科研机构针对水上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开展技术研究,如建立船舶溢油数学演示模型、船舶化学品水污染防治等。
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将配备多功能应急指挥车和多功能应急指挥艇负责交通运输保障,必要时征用交通系统应对突发事件运输工具。
6.3队伍保障
县(市、区)水上搜救应急人力资源为水上搜救应急行动先期处置队伍,市水上搜救应急基地的专业应急搜救队伍为水上搜救应急行动第二处置队伍,视情况请求省水上搜救指挥机构和相邻市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增援队伍。
6.4经费保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将水上搜救应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和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加强水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和水上搜救专业救助力量的业务培训,促使其熟练掌握水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知识和技能。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进一步明确各应急响应岗位责任,针对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修订、完善。
7.2奖励与处罚
对在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中作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监督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海事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本预案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地方海事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地方海事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衡阳市水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预案》(衡政办〔2008〕32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责任编辑:张险波 |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