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湘区重大传染病应急预案二
2. 应急处理工作
2.1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迅速做出应急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逐级上报相关信息。区重大传染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电话:0734-2896078。
2.2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疫情控制区域,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动。
2.3 疫情确认分级
根据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传染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等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信号进行预警。
2.3.1 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城市或人口稀少和交通不便地区发生,1个县(区)域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及以上,疫情涉及2个及以上的县(区)。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3)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同时涉及城市、县(区),并呈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动物间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人间疫情有向其它地区扩散的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2 重大传染病疫情(Ⅱ级)
(1)在一个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及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县(区)的。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
(3)在一个县(区)范围内发生流行腺鼠疫,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8天)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
(4)霍乱在一个县(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5年周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8)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9)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3 较大传染病疫情(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区)以内。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3)腺鼠疫发生在一个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
(4)霍乱在一个县(区)或在县(区)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
(5)一周内在一个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6)在一个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4 一般传染病疫情(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2~8天)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 应急处理
2.4.1 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Ⅰ级)发生后,立即启动省级应急预案,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区人民政府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合省专家组,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区重大传染病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应急救治队伍赶赴疫情现场,在省专家组的指导下,进行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积极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项工作。同时,立即上报区政府应急办公室及市卫生局。
2.4.2 重大传染病疫情(Ⅱ级)发生后,启动省级应急预案,省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市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赶赴疫情现场,区重大传染病应急指挥部派相关部门配合市专家组进行采样检测、流行病学的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工作。同时,按照规定向上级政府应急指挥部门及卫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2.4.3 较大传染病疫情(Ⅲ级)发生后,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区重大传染病应急指挥部及区卫生部门立即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等各项工作,并按照规定向衡阳市政府、省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情况。
2.4.4 一般传染病疫情(Ⅳ级)发生后,启动区重大传染病应急预案,区卫生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区属医院医疗救助、疾控和卫生监督等部门开展疫情的现场处置工作。同时,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和市政府及市卫生局报告情况。必要时,报请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1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迅速做出应急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逐级上报相关信息。区重大传染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电话:0734-2896078。
2.2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疫情控制区域,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动。
2.3 疫情确认分级
根据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传染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等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信号进行预警。
2.3.1 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城市或人口稀少和交通不便地区发生,1个县(区)域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及以上,疫情涉及2个及以上的县(区)。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3)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同时涉及城市、县(区),并呈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动物间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人间疫情有向其它地区扩散的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2 重大传染病疫情(Ⅱ级)
(1)在一个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及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县(区)的。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
(3)在一个县(区)范围内发生流行腺鼠疫,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8天)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
(4)霍乱在一个县(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5年周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8)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9)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3 较大传染病疫情(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区)以内。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3)腺鼠疫发生在一个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
(4)霍乱在一个县(区)或在县(区)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
(5)一周内在一个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6)在一个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4 一般传染病疫情(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2~8天)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 应急处理
2.4.1 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Ⅰ级)发生后,立即启动省级应急预案,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区人民政府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合省专家组,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区重大传染病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应急救治队伍赶赴疫情现场,在省专家组的指导下,进行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积极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项工作。同时,立即上报区政府应急办公室及市卫生局。
2.4.2 重大传染病疫情(Ⅱ级)发生后,启动省级应急预案,省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市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赶赴疫情现场,区重大传染病应急指挥部派相关部门配合市专家组进行采样检测、流行病学的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工作。同时,按照规定向上级政府应急指挥部门及卫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2.4.3 较大传染病疫情(Ⅲ级)发生后,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区重大传染病应急指挥部及区卫生部门立即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等各项工作,并按照规定向衡阳市政府、省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情况。
2.4.4 一般传染病疫情(Ⅳ级)发生后,启动区重大传染病应急预案,区卫生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区属医院医疗救助、疾控和卫生监督等部门开展疫情的现场处置工作。同时,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和市政府及市卫生局报告情况。必要时,报请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信息来源:责任编辑:胡 鹏 |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