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应急管理 > 法律法规 > 正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www.zhengxiang.gov.cn作者:日期: 2015/08/20【字体: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控制、减少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衡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及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影响。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上下联动,实行分类管理。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事发地政府和受事件影响的行政区域政府及时上报情况,迅速采取措施,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4)快速反应,联动协调。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协调一致,密切配合,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依靠科技,依托专家。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科研工作,重视专家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新闻办、衡阳警备区司令部、衡阳武警支队、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畜牧水产局、市广播电视台、市气象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外事办、国网衡阳供电公司、市应急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1)研究确定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和指导意见。

  (2)领导、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发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审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事宜。

  (5)向市人民政府及国家、省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相关信息。

  (6)组织调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2.2.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贯彻落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查;指导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建立和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4)完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环保局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现场污染物分析监测、放射源处置的技术支持。

  市公安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治安秩序的维护,事故现场的保护,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对涉嫌犯罪的依法采取侦查等措施。

  市发改委 负责将全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参与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经信委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电力供应有关工作。

  市新闻办 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舆情引导工作。

  衡阳警备区司令部 协调驻衡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救援、抢险。

  武警衡阳支队 参加抢险救援,协助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秩序。

  市安监局 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协调船舶、港口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及保畅通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收集、消除道路和水路污染物。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指导制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协调实施。

  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的医学诊断和医疗救治,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为事发地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市教育局 负责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组织在校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等方面的工作。

  市水利局 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源调度;组织制订流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质、水量同步监测等水资源信息。

  市林业局 负责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稀濒危野生物种的保护工作。

  市农业局 负责组织核定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受污染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村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

  市畜牧水产局 负责组织核定畜禽水产的生产场地及产品污染情况;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牲畜和水产品的转移工作。

  市广播电视台 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区域的短、中期天气预报,及时提供相关气象监测信息。

  市商务局 负责协助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市旅游局 协助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景区的游客紧急疏散工作。

  市监察局 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指导、协调下级监察机关参与较大及以下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追究调查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市民政局 负责组织储备、管理和调拨救灾物资,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监管应急救灾物资中食品药品安全。

  市外事办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涉外工作。

  国网衡阳供电公司 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正常用电。

  市应急办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3 专家组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组成,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进行评估,为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2.4 现场指挥部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现场处置工作的主要内容为:

  (1)提出现场处置原则、要求,依法及时下达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邀请、选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事发地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7)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环境安全防护措施。

  (8)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3.监测监控和预防预警

  3.1 环境危险源风险评估制度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评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

  3.2 危险源的预防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对危险源单位进行监管,实施动态监控。

  3.2.1 固定危险源的预防

  (1)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

  (2)对污染治理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3)建立健全环境应急体制、机制,制定和完善专项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4)掌握应急处置技术,储备应急物资,完善应急设施,做好紧急应对准备。

  3.2.2 移动危险源的预防

  (1)各职能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2)加强对途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和事故多发路段移动危险源的动态监控。

  (3)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要加强管理,制定环境应急专项预案,掌握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技术。

  3.2.3 饮用水水源地的预防

  (1)市、县市区政府在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2)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3)水源保护区管理部门和城市供水部门要制定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落实预防措施和保障措施。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四级预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蓝色预警: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事态可能扩大。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事态有扩大趋势。由市级人民政府发布。

  橙色预警: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正在逐步扩大。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

  红色预警: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事态正在不断恶化。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3.3.2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同时做好安抚工作。

  (4)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及时报告污染物扩散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情况。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6)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8)突发环境事件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的准备工作。一旦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启用后备水源,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同时,第一时间通知下游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监控和储水避峰等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严重性和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1.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相邻市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

  4.1.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1.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

  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市州界突发环境事件。

  4.1.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2 Ⅱ级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3 Ⅲ级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立即建立与事发地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和相关救援队伍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立即指定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向省环保部门、市人民政府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派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向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市区通报情况;指导、督促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4 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 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州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加强对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问题。

  4.3 信息报告与发布

  4.3.1 报告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应立即向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报告。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组织核查并向同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4.3.2 报告内容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内容: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安全事件至少要按日进行续报。

  (3)处置结果报告内容: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3.3 特殊情况信息处理

  (1)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和被困人员中有港澳人员或外国人,需要向港澳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按《湖南省涉外涉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办理。

  (2)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市人民政府提请省政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需要得到援助的国际机构、事项内容、时机等,按照信息发布有关规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求助信息。

  4.3.4 信息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及隐患,应当立即向同级政府报告,同时向同级环保部门通报。

  4.3.5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按照事件级别,Ⅲ级、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分别由市、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会同同级新闻办统一发布。信息发布要做到准确、客观、公正,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4 应急监测

  4.4.1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根据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监测,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4.4.2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5 安全防护

  4.5.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有关规定。

  4.5.2 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行政区人民政府负责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

  (1)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组织力量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受威胁群众。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6 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应急响应终止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值以内,无继续发生可能。

  (3)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处于尽量低的水平。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污染场地修复与处置等事项。

  5.2 评估总结

  各级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造成的损失及应急处置中遇到的问题、应急措施和过程等进行评估和总结,并报同级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

  6.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由财政专项安排保障。

  6.2 装备保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等应急设备。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3 技术保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资料、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6.4 通信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部门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之间的联络畅通。

  6.5 队伍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反应速度快、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队伍、企业应急专业队伍、社会力量,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重点建设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快速监测和救援队伍等。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 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人类活动、自然灾害以及其他意外因素的影响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责任编辑:刘 莉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