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湘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三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预警系统
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区应急办会同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区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 预警级别和确定原则
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发生范围、性质、演变过程,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生态破坏,影响和威胁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不同程度确定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一般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1.3 预警发布
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单位或个人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动态、发展趋势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准确地向区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区应急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一般和较重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区应急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发布。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按照确定的发布范围、发布内容等,报请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并授权后,由区应急委发布。
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有线电视、短信、信息网络、电子显示屏、警报器、宣传车、黑板报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信息报告
(l)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系统。各专项指挥部、各部门、各单位要有针对性地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充分发挥部门特点和职能优势,广辟信息渠道,利用各种手段获取信息,并通过有线、无线、网络等信息传输手段,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地理位置、现场情况,突发公共事件产生的原因、影响范围、事态性质、前期处置展开情况、造成损失情况、事态发展的趋势以及需要紧急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2)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监控、预测预报工作,由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各单位通过其所属的监控网点和专业队伍实施监测预报。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常规监控信息、动态信息的日常采集、分析、处理工作。发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立即上报。
(3)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区应急办后,由区应急办组织专业人员对信息进行进一步研究,将相关信息、分析结果和建议向区应急委员会报告,将区应急委员会的指示向有关部门传达,负责跟踪落实。
3.3 应急响应
3.3.1 分级响应
(1)基本响应
①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委办局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由各部门领导同志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协调公安、交通、消防、通信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开展前期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②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③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应急指挥部、各相关委办局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④区应急办应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⑤现场指挥部应及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区应急办发出请求,由区委、区政府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涉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2)扩大应急
①预计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区应急办报请区应急委员会批准,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依据事件等级,区委、区政府领导坐镇应急办,统一领导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②如果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蒸湘区现有应急资源难以实施有效处置,应以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名义,请求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衡阳警备区、武警衡阳总队协助处置工作。
③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波及到本区大部分地区,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蒸湘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市或其他区县提供援助和支持,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应将情况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接受统一领导。
3.3.2 紧急状态
按国务院、湖南省、衡阳市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立即通过有线电视、网络报刊等一切有效宣传手段予以公布。
3.3.3 新闻报道
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要及时与新闻媒体联系沟通,并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精神,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区应急委员会设立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3.3.4 应急结束
(1)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应由事件处置主要责任部门向区应急委员会报告,拟请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区应急委员会同意后,统一向全区有关部门下达命令,宣布停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各责任部门接到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的命令后,按照预案规定,在指定时限内,就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现场处置工作以及善后工作情况整理成文字材料向区应急委员会报告。
(3)应急状态结束后,立即向社会公布。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各单位、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1)区民政局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灾民的安置和生活救助,确保受灾(受害)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按有关规定做好死亡人员遗属抚恤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
(2)区公安分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和灾民集聚生活场所治安防范工作,保证社会秩序稳定。负责生活物资的押运工作,防止哄抢、失盗等事件发生。
(3)区卫生局负责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疫情的监测与处理和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管工作。在灾民聚集的生活场所设置医疗卫生站。
(4)区环卫局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灾害事故现场垃圾物的清理工作,做好灾民生活垃圾日常处理和生活环境的消毒工作。
(5)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突发事件中的火灾扑救,并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区环保分局负责化学、民爆等危险品泄漏、爆炸等突发事件的现场监测工作,及时通报环境危害范围。负责对突发事件现场的各种污染源进行监测,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最大限度地控制环境污染。区经贸局、区安监局对危险品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争取市气象局支持,了解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和各种有关的气象信息。
(7)区住建局协调并请区交通、电力、自来水、煤气等部门负责交通、电力、通讯、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的修复工作。
(8)区应急委调配有关单位负责组织运输力量,做好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
(9)区教文体局负责安排受害灾民子女的上学问题,消除受害灾民的后顾之忧。
(10)区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局等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恢复生产、商贸活动,做好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分配工作,满足灾民生产、生活需要。
(1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灾民,保证村、社区稳定。工会、团委、妇联等要充分发挥群众组织作用,开展送温暖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增强自信。
(12)全区上下要广泛发动群众,组织灾民,恢复重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抢险救灾的宣传工作,介绍、推广抢险救灾和自救互救的经验,鼓舞斗志战胜灾难。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对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3.4.2 调查与评估
(1)区应急办组织由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评估、处理工作。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死亡人数、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进行统计,核实、评估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对造成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区应急委员会。
(2)由区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教训,提出预防突发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对策和措施。
3.4.3 恢复与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
3.4.4 社会救助
(1)建立完善的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制度,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区政府建立应急专项资金,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善后救济,做到专款专用。
(2)大力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充分利用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群众团体建立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基金,宣传、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救灾资金。
(3)全区捐赠的突发公共事件救灾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经区应急委员会批准,区民政局统一组织实施。
(4)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要加强与各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社会各界组织的捐款捐物。
(5)司法部门对受害群众主动提供法律援助,并负责对社会救助和捐赠活动的全过程实行司法监督。审计部门负责灾害救助资金日常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6)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征用补偿制度,对抢险救灾征用的车辆、机械工具、人员等要给予适当补偿。
3.1 预测与预警
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预警系统
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区应急办会同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区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 预警级别和确定原则
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发生范围、性质、演变过程,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生态破坏,影响和威胁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不同程度确定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一般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1.3 预警发布
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单位或个人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动态、发展趋势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准确地向区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区应急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一般和较重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区应急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发布。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按照确定的发布范围、发布内容等,报请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并授权后,由区应急委发布。
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有线电视、短信、信息网络、电子显示屏、警报器、宣传车、黑板报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信息报告
(l)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系统。各专项指挥部、各部门、各单位要有针对性地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充分发挥部门特点和职能优势,广辟信息渠道,利用各种手段获取信息,并通过有线、无线、网络等信息传输手段,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地理位置、现场情况,突发公共事件产生的原因、影响范围、事态性质、前期处置展开情况、造成损失情况、事态发展的趋势以及需要紧急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2)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监控、预测预报工作,由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各单位通过其所属的监控网点和专业队伍实施监测预报。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常规监控信息、动态信息的日常采集、分析、处理工作。发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立即上报。
(3)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区应急办后,由区应急办组织专业人员对信息进行进一步研究,将相关信息、分析结果和建议向区应急委员会报告,将区应急委员会的指示向有关部门传达,负责跟踪落实。
3.3 应急响应
3.3.1 分级响应
(1)基本响应
①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委办局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由各部门领导同志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协调公安、交通、消防、通信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开展前期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②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③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应急指挥部、各相关委办局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④区应急办应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⑤现场指挥部应及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区应急办发出请求,由区委、区政府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涉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2)扩大应急
①预计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区应急办报请区应急委员会批准,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依据事件等级,区委、区政府领导坐镇应急办,统一领导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②如果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蒸湘区现有应急资源难以实施有效处置,应以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名义,请求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衡阳警备区、武警衡阳总队协助处置工作。
③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波及到本区大部分地区,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蒸湘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市或其他区县提供援助和支持,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应将情况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接受统一领导。
3.3.2 紧急状态
按国务院、湖南省、衡阳市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立即通过有线电视、网络报刊等一切有效宣传手段予以公布。
3.3.3 新闻报道
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要及时与新闻媒体联系沟通,并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精神,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区应急委员会设立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3.3.4 应急结束
(1)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应由事件处置主要责任部门向区应急委员会报告,拟请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区应急委员会同意后,统一向全区有关部门下达命令,宣布停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各责任部门接到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的命令后,按照预案规定,在指定时限内,就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现场处置工作以及善后工作情况整理成文字材料向区应急委员会报告。
(3)应急状态结束后,立即向社会公布。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各单位、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1)区民政局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灾民的安置和生活救助,确保受灾(受害)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按有关规定做好死亡人员遗属抚恤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
(2)区公安分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和灾民集聚生活场所治安防范工作,保证社会秩序稳定。负责生活物资的押运工作,防止哄抢、失盗等事件发生。
(3)区卫生局负责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疫情的监测与处理和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管工作。在灾民聚集的生活场所设置医疗卫生站。
(4)区环卫局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灾害事故现场垃圾物的清理工作,做好灾民生活垃圾日常处理和生活环境的消毒工作。
(5)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突发事件中的火灾扑救,并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区环保分局负责化学、民爆等危险品泄漏、爆炸等突发事件的现场监测工作,及时通报环境危害范围。负责对突发事件现场的各种污染源进行监测,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最大限度地控制环境污染。区经贸局、区安监局对危险品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争取市气象局支持,了解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和各种有关的气象信息。
(7)区住建局协调并请区交通、电力、自来水、煤气等部门负责交通、电力、通讯、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的修复工作。
(8)区应急委调配有关单位负责组织运输力量,做好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
(9)区教文体局负责安排受害灾民子女的上学问题,消除受害灾民的后顾之忧。
(10)区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局等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恢复生产、商贸活动,做好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分配工作,满足灾民生产、生活需要。
(1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灾民,保证村、社区稳定。工会、团委、妇联等要充分发挥群众组织作用,开展送温暖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增强自信。
(12)全区上下要广泛发动群众,组织灾民,恢复重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抢险救灾的宣传工作,介绍、推广抢险救灾和自救互救的经验,鼓舞斗志战胜灾难。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对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3.4.2 调查与评估
(1)区应急办组织由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评估、处理工作。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死亡人数、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进行统计,核实、评估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对造成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区应急委员会。
(2)由区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教训,提出预防突发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对策和措施。
3.4.3 恢复与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
3.4.4 社会救助
(1)建立完善的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制度,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区政府建立应急专项资金,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善后救济,做到专款专用。
(2)大力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充分利用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群众团体建立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基金,宣传、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救灾资金。
(3)全区捐赠的突发公共事件救灾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经区应急委员会批准,区民政局统一组织实施。
(4)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要加强与各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社会各界组织的捐款捐物。
(5)司法部门对受害群众主动提供法律援助,并负责对社会救助和捐赠活动的全过程实行司法监督。审计部门负责灾害救助资金日常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6)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征用补偿制度,对抢险救灾征用的车辆、机械工具、人员等要给予适当补偿。
信息来源:责任编辑:胡 鹏 |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