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蒸政办发〔2015〕9号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蒸湘区河道保洁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蒸湘区河道保洁工作考评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5年6月11日
蒸湘区河道保洁工作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保洁工作,提升全区河道保洁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全区河道“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保洁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保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95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道保洁工作考评范围包括:湘江一级支流蒸水,湘江二级支流柿江河、杉旭河。
第三条 河道保洁工作考评对象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并接受省、市抽检。
第四条 河道保洁工作考评实行百分制。重点考评河道保洁管理工作,包括组织领导、宣传发动、清理工作、在线监控、日常管理等五个方面(具体细则详见附件2)
第五条 考评分为4个等级,其中: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A级(优),得分80—89分的为B级(良),得分60—79分的为C级(合格),得分低于60分的为D级(不合格)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乡镇街道河道保洁办应每月根据《蒸湘区河道保洁工作考评细则》编制自查报告,并报送至区河道保洁办公室。区河道保洁办将每季度进行一次复检和抽检,考评结果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每年9月底前,区河道保洁办将根据历次考评结果评定年终得分,并于10月份汇总报送区人民政府。
第七条 考评结果纳入对乡镇街道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所在上级安排水利项目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区河道保洁办公室对年终被评定为A级的单位进行年度表彰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河道保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蒸湘区河道保洁工作考评细则
蒸湘区河道保洁工作考评细则
项目 |
分 值 |
考核内容与计分方法 |
自查得分 |
复查得分 |
抽查得分 |
组织 领导 (10分) |
2 |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河道保洁办公室,并抽调3~5人组织开展河道保洁日常工作,计2分。未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扣2分,河道保洁办公室成员不足3人的扣1分; |
|
|
|
4 |
2.制定河道保洁工作实施方案,计3分。未制定的扣3分,实施方案操作性不强的酌情扣分; |
|
|
| |
4 |
3.建立河道保洁责任制,并层层签订责任状,未签订的扣5分; |
|
|
| |
宣传 发动 (10分) |
5 |
4.河道沿线开展河道保洁宣传,在河道沿线集镇、人口聚集区设置宣传标语、宣传图、横幅,并在沿河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的警示牌,计5分。视宣传形式的数量、位置、效果酌情扣分; |
|
|
|
5 |
5.倡导公众参与,上下半年各开展1次志愿者活动的,计5分,少1次扣2.5分; |
|
|
| |
清理 工作 (25分) |
5 |
6.全面清除河岸两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堆积物,取缔沿河无证堆场、废旧物回收点,计5分。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满5分为止; |
|
|
|
10 |
7.加强河面水体垃圾清理。建立河道保洁责任体系,全面清理我区河道河面垃圾和城镇河面垃圾,明确辖区河道河面有专人定时清理,并建立清理打捞台账登记制度,计10分。责任体系未建立的扣2分,未定时清理打捞的扣5分,清理打捞不到位的酌情扣分(若在泄洪期由上游泄洪漂下垃圾无法及时打捞的则不扣分);未建立台账登记的扣3分; |
|
|
| |
10 |
8.加强船舶垃圾的上岸处理和集中转运,严禁向河内倾倒船舶的生产垃圾,建立垃圾转运及处理设施,并定期转运和处理,计10分。未按规定建立的一处扣1分,未定期转运及处理的扣1分,扣满10分为止;(抽查时发现有船舶向河内倾倒垃圾,则此项不得分) |
|
|
| |
在线 监控 (40分) |
25 |
9.各乡镇、街道河道保洁监控点实时监控情况,计25分。发现水电站非行洪时期向下冲泄垃圾每次扣5分,扣满20分为止;定期监控每次发现监控点有垃圾漂浮物的,一次扣0.5分,扣满5分为止; |
|
|
|
10 |
10.监控系统预警提醒,计10分。系统第一次发现漂浮物超标警告信息的不计分,在24小时内系统再次发现漂浮物超标警告信息的,一次扣5分,扣满10分为止; |
|
|
| |
5 |
11.确保供电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计5分。监控设备无故断电的扣2分,故意遮挡、破坏设备的扣3分; |
|
|
| |
日常 管理 (15分) |
3 |
12.建立巡查机制,定期对辖区内的河道进行巡查(需建立台账),计3分。未建立的扣3分,巡查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
|
|
|
3 |
13.现场督查情况(明察暗访结合),计3分。现场督查发现河面有垃圾漂浮物的,扣1分;(不与电子监控记录情况重复扣分) |
|
|
| |
5 |
14.落实河道保洁工作经费,计5分。未落实的扣5分,落实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
|
|
| |
4 |
15.准确及时上报有关河道保洁工作材料,计4分。未按时报送、少报、漏报的,每次扣1分,扣满4分为止。 |
|
|
| |
合计 |
100 |
|
|
|
|
备注 |
1.本考核细则以乡镇(街道)为考核单位; 2.本考核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
|
|
信息来源:责任编辑:陈宏 |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