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从事道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必须取得经营许可,严禁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客运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三、取得经营许可的道路客运车辆应当按照许可的班车类别、日发班次、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运行,严禁在城区道路乱停乱放、装卸行包、站外停车上下旅客、站外揽客。
四、本市城区一环南路以北、一环西路延伸线以南、蒸水大道以东、东风路以西、衡茶路以北范围内,除一环南路与白沙大道交汇处至白沙洲汽车站、蔡伦大道全线、蒸水大道与船山大道交汇处至中心汽车站、衡州大道与蒸水大道交汇处至杨柳立交桥等路段外,其他区域禁止道路客运班车进入通行。
五、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效的营运证件,严禁出租车异地驻点营运、喊价拼客、不打表违规营运。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客运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进行处罚。
七、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道路运营车辆违规停靠、违规行驶、不按批准的站点上下客的行为。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责任编辑:胡 鹏 |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