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衡政通〔2015〕6号
因城市整体规划和公共事业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合江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
一、征收范围:南起107国道内环北路(石鼓区段),北至107国道上倪路口(松木经济开发区段)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以规划蓝线图为准)。
二、上述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上述范围内房屋征收工作,石鼓区段由石鼓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具体实施,松木经济开发区段由松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具体实施。
四、项目签约时间为2015年3月21日始至2015年5月21日止。
五、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责任编辑:胡 鹏 |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