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市政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政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证市政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城市建设标准和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市政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新建、改(扩)建、改造的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工程、桥涵工程(含隧道、过街通道)、公共广场工程、城市供水排水工程、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城市供气供热工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城市防洪工程、城市交通设施工程及其配套的路灯安装、园林绿化等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城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衡阳市市政工程建设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市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办理市城区范围内市政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相关手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工作地点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市市政工程建设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和下列工作分工,认真完成各自工作职责: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市政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工程项目年度计划的归口管理与呈报工作,并建立“衡阳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库”;负责全市市政工程建设从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到竣工备案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城区市政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
(二)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政工程建设规划设计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政工程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与市政工程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交警支队负责市政道路的城市交通信号、电子监控、路面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工程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省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同时还应满足衡阳市相关技术要求。
第五条 市政工程设计要遵循先方案设计、后初步设计、再施工图设计的原则。
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并经规划评审合格。
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应根据评审合格的方案设计进行,并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城管执法、公安消防、公安交警、电力、电信、燃气等部门技术评审合格后报市政府批准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应满足城市交通设施建设等专业规划及其公交站、点等工程建设标准要求,并充分考虑综合管沟的设计及其他各种地下管线设施位置的预留,确保一次性设计到位、建设到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规定审查合格后方可交付建设施工。
第六条 市政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工程业务发包承包均应依法依规实施招标投标,实行统一的《工程业务承包合同》样本,并将其纳入招标文件内容。
市政工程建设施工《工程业务承包合同》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履约保函。签订合同生效前,中标的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中标合同金额30%的银行履约保函。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总造价70%。
(三)工程尾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结算经财政部门评审、审计部门审计认定后,建设单位方可结付工程尾款。
(四)履约保函退回。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取得《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施工单位方可按合同约定办理退回履约保函。
第七条 参加市政工程建设施工业务投标的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等级除满足国、省有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外,其企业诚信评价等级应同时满足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根据《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制订我市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制度,按规定对在衡和入衡外地建筑业企业及时作出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发布。
第八条 市政工程建设施工开工前,必须办理规划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市政道路工程建设可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十条要求,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建设。
第九条 市政工程建设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施工现场必须采取围挡封闭作业和设置专用车辆清洗场,严禁车辆带泥上路或沿途撒漏,严禁超标扬尘、排污和超标噪音,确保城市环境卫生。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市政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施工现场扬尘、排污和噪音等污染的监督管理,市城管执法局、市交警支队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渣土运输及车辆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政工程施工必须严格质量标准,实行样板示范路段验收、工序验收和交工验收制度。前道工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进入后道工序施工,工程交工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市政工程的园林绿化工程、行人道路面层铺装工程,应采取样板路段示范标准措施,保证工程建设标准。工程施工全面铺开前,沿线选点先行建设50米长样板路段示范,经建设单位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验收、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继续建设施工。凡未采取样板路段示范标准措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款,市财政部门不予认可工程结算评审价格。
第十二条 工序验收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规定实施质量检验检测,且检验检测结果合格,保证工程技术资料完整。
第十三条 市政工程建设施工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交工验收;经交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向后续施工单位交付或向管理维护单位交付且投入使用。市政工程交付投入使用后,市政府规定的管理维护单位应接收管理与维护。
第十四条 在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前,因质量问题所发生的市政工程维修维护费用由其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市政道路工程建设应在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受理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警支队和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及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维护等相关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范与技术标准、设计文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按规定出具书面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市政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其工程管理维护费用方可列入市政府城市建设管理维护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日内,应当按规定将工程技术管理资料连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七条 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且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当受理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书并按规定报市财政局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报市审计局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工程结算书经市财政局评审认可、市审计局终审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和支付工程尾款。
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质量问题(隐患)的项目,要依法进行查处,责令整改;对拒不接受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函告市财政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拨付工程建设各类款项。
第十九条 对于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造成市政工程质量问题的市政工程建设监管工作人员,相关部门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县(市)、南岳区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责任编辑:胡 鹏 |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