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审批
办事项目 再生育审批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5、16、17、18条规定
办事职责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乡级受理初审,县级复审发放,村送达本人。
办事条件 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5、16、17、18条再生育子女实质条件规定的,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均可申请办理。
办事程序 1、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到女方(因婚嫁定居于男方的,到男方)工作单位或户籍地村(居)委会填写《再生育子女生育证审批表》,提出再生育子女申请;2、申请人双方的工作单位或户籍地村(居)委会在《审批表》中证明申请人的生育、收养状况;3、申请人向女方(因婚嫁定居于男方的,向男方)工作单位或所在地或者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审批表》及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4、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交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批;5、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信息来源:责任编辑:雷 云 |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