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蒸政发〔2013〕8号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蒸湘区计划生育奖励与优惠政策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
《蒸湘区计划生育奖励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8日
蒸湘区计划生育奖励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衡阳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衡政发〔2009〕26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加强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领导,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卫生、人社、移民、农办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其职责。
第二章 优待类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12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增加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再婚夫妻初婚一方是晚婚的,可享受晚婚休假待遇。
第五条 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术后一周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
(二)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三)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四)放置或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后分别休息2天、1天。
(五)人工流产,休息15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7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1个月。
(六)中期终止妊娠,休息42天;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52天。
(七)产后结扎输卵管,另增加产假14天。
第六条 凡享受本办法晚婚假、晚育假、护理假及计划生育手术假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所在单位应当视其为出勤。
第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下列办法免费享受《条例》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免费接受基本项目的服务;在户籍地以外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接受服务的费用,可按省规定的标准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销。
(二)城镇未从业居民接受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费,可按省规定的标准到计划生育管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销。
(三)单位城镇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育龄夫妇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手术费用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衡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支付项目标准,予以报销,但规定项目以外的医疗服务费及自费药品、营养品由职工自负。
(四)流动人口实施避孕节育手术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责。无用工单位的,按《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跨省流动的先由本人支付,回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报销;省内流动的由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支付。
第八条 部门优待政策
(一)教育部门。独生子女和农村两女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优惠享受义务教育阶段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社会捐资助学等资助政策。特别困难的在享受国家资助政策的基础上,给予每生每年100元生活费补助。
(二)民政部门。①城乡低保:对于城乡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在优先考虑纳入城乡低保的基础上,明确其保障标准可高出非计划生育对象1~2个档次。②社会救济:乡(镇)、街道民政办在分配安排社会救济资金时,对于城乡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原则上予以优先,救济标准可高出非计生对象1~2个档次。③在开展救助时,不得将计生家庭享受的相关计划生育奖励纳入其家庭收入计算,已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待遇的计生家庭,不影响其同时享受其他救助(救济)。④关于节日慰问:各乡(镇)、街道在组织对困难群众进行节日慰问时,优先考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上报区级领导慰问名册中,计生困难户必须占一定的比例。⑤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两女结扎户家庭成员因病住院,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因病、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两女户结扎家庭,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临时救助并适当提高标准;敬老院在接纳五保户老人时,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两女结扎户父母要优先安排入住。⑥独生子女死亡生活困难的父母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三)卫生部门。①农村独生子女和两女结扎户到当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乡级计生部门证明享受下列优惠:在进入农合报销之前免收挂号费、门诊大型设备单项检查费超过30元的优惠10%、住院床位费优惠10%。②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在为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家庭(提供有效证明)办理《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及其他证时免收工本费。③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均有义务对农村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夫妇年满65周岁后每年免费进行一次健康体检。④对有蒸湘区户籍的农业人口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定点助产机构分娩的孕产妇按《蒸湘区农村孕产妇住分娩补助方案》给予补偿。
(四)人社部门。①对在区劳动就业培训中心举办的各类劳动技能培训的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两女结扎户,凭乡镇街道提供的相关证明,免费提供劳动就业培训。②为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两女结扎户提供就业援助服务。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对城镇独生子女户的“4050”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的困难家庭,优先纳入扶贫培训和就业援助计划,经扶贫培训合格后,对达到劳动法定年龄的,帮扶每户至少一人转移就业。③为创办企业的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两女结扎户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奖励等政策上给予支持;优先办理用工和社会保障等手续;对其进入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人员的,免费提供招聘场地。④为符合失业保险申领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户优先办理失业保险。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根据湘政发〔2009〕38号文件精神,加强与当地政府的联系,由区政府代其缴纳全部每年100元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并建立好台账。
(五)移民开发部门。①在安排移民后扶资金时,对农村移民独生子女和计生两女户家庭给予优先并比非计划生育对象高10%,对违法生育家庭没有缴清社会抚养费的暂缓扶持,待缴纳后再予以扶持。②在安排移民产业开发项目时,对移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家庭自主创业给予帮扶。③已享受后扶政策的独生子女或两女户,本人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可继续享受后扶政策。④对考上全日制大学的大中型水库移民独生子女和两女户困难家庭的子女给予奖励:考取全日制重点本科院校(一本)奖励2000元/人;考取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二本)奖励1000的元/人。⑤大中型水库移民的独生子女和两女户有意向参加移民培训项目时,在移民技术技能名额分配上给予优先。⑥对于生命财产安全直接受到滑坡体严重威胁,如不及时搬迁将造成严重后果的大中型水库的移民独生子女和两女户,在实施生态避险搬迁安置工作中,给予优先排,并在资金上给予重点倾斜。
(六)农村工作部门。对农村的独生子女或两女户沼气池建设实行优惠,在普通家庭建设1座沼气池补贴1600元的基础上,是农村独生子女和农村两女户的分别提高补贴100元/户、200元/户,并送2台迅达双灶、2台迅达脱硫器。
第三章 奖励类
第九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单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一半标准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由有工作单位一方支付全部。
(二)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城镇未从业居民,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
(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婚或丧偶的家庭,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单位支付全部。直接抚养一方再婚后,其配偶无子女也不再生育或配偶只有一个子女且未直接抚养的,重新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夫妻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独生子女保健费。
(四)夫妻一方死亡的由另一方单位支付全部;夫妻双亡的,由夫妻原单位支付;夫妻无单位的,由独生子女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
(五)夫妻一方服刑的,服刑期间由另一方单位支付全部;双方服刑的,服刑期间由独生子女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全部。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蒸湘区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和征地补偿费分配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试行意见》(衡蒸办发〔2011〕26号)精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
第十一条 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出自愿不再生育的申请,经审查属实按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奖励标准:农村和城镇居民按照每户3000元标准发给放弃再生育奖励金。
(二)支付办法:
1、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由有工作单位一方支付全部。
2、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城镇未从业居民,由户籍所在地区级人口计生部门支付,所需经费在“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女孩或者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农村夫妇,落实了绝育措施,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所需经费在区、乡“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扶助类
第十三条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符合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生育二个女孩,年满60周岁的发放不低于960元/人年奖励扶助金。所需经费及发放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家庭,由区级人民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其中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发放不低于3600元/人年扶助金、伤残家庭发放不低于3120元/人年扶助金,所需经费及发放办法按国家、省和《关于调整蒸湘区“失独、伤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扶助标准的通知》(衡蒸办发〔2012〕74号)文件有关精神执行。
第十五条 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夫妇落实绝育术后,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条例》再生育规定,实施恢复生育手术,给予一次性补助4000元。所需经费在区、乡“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户籍登记在我区的公民,经区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专家鉴定组,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特别扶助。
鉴定为一级乙等和二级、三级各等次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由政府发放扶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3600元/人年;二级各等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2400元/人年;三级各等次计划生育并发症人员1200元/人年。在此基础上,我区再对上述各等级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400元/人的标准增发扶助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执行监督和责任追究:
(一)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情况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对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实行一票否决。
(二)村(居)委会和单位应当将奖励政策、奖励对象、标准和奖励费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及父母优待。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其他奖励费用必须全部退还。属于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按《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符合再生育政策申请放弃再生育,领取奖励费后再生育或再收养子女的,收回原支付的奖金及利息。
(六)区政府每年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对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若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信息来源:责任编辑:胡 鹏 | 分享: |